政改谘询已开展了三个多月,至今各方分歧不但未见缩窄,反而呈愈来愈阔的现象,实在教人忧心本港的民主进程能否在2017年更进一步。事实上,任何谈判均必须先寻求最基本、最初步的共识,然后才可能继续进一步的商讨。毫无疑问,在政制改革的讨论过程中,最根本的讨论基础必然就是基本法条文。
商普选须依循基本法
基本法花了5年时间制订,经过了广泛谘询,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当时亦深受香港社会各界以至国际社会称誉。可以说,基本法代表了港人的最广泛共识,也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平衡,更反映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何况基本法是本港的宪制性文件,其地位自然更加神圣不可侵犯。港人讨论普选,就必须依循基本法。
有关普选的原则和要求,基本法第45条表达得很清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依基本法条文,任何实事求是的人都会同意,普选下的行政长官的提名权隻能够属于“提名委员会”,这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条文,清清楚楚,如果仍然有人提出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方案,除了别有用心外,还可以有什么解释呢?政制谘询至今,分歧一点儿也没有缩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双方缺乏最根本的讨论基础,亦即连基本法的条文也否定。如情况不变,一拍两散,普选路夭折,这是多数港人及中央政府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早于一年前,政府仍未开始政改谘询,破坏派已积极提倡“佔领中环”,以群众运动来代替理性讨论,试问这是求同存异的建设性态度吗?香港是中国主权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和平、不理性的违法行动不可能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退让,更不可能为港人带来普选。如笔者开首所言,普选政制并不能单单考虑个别团体的意愿和利益,而需要努力凝聚各方共识。时日无多,别错过最好时机,重拾基本法,回归理性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