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讯(记者 张绮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昨日提出,政改要有三个“符合”,包括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以及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标准;否则不仅会“水土不服”,更可能事与愿违,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灾难”,甚至会造成社会撕裂和动乱,最终吃亏的是市民及社会各界。
符合香港实际情况
张德江首先指出,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民主是人类进步文明的重要标誌。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争取人民民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国家实现了民族独立,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并且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现在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同于西方的民主制度。全国13亿人口,选出五级人大代表,共267万,最后选出2983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通过172名常委会委员行使职权。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国家的繁荣与进步。
张德江说,民主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与当地的歷史、文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发展、增进福祉。纵观歷史,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脱离当地自身的实际情况空谈民主,或者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主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更可能事与愿违,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灾难,甚至会造成社会撕裂和动乱,最终吃亏的是老百姓,是工商界、专业界在内的社会各界。这样的例子,在当今世界比比皆是,都是前车之鑑。
他又说,同样,在香港民主发展也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分析,主要的有两个:第一,香港特区是中国主权下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它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本身来源于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的授权,而不是固有权力。香港特区这种宪制地位,决定了在香港实行的普选只能是一种地方性选举而非主权国家层面的普选,普选制度必须与“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相适应而不能相对立。因此,在设计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时,不能脱离香港是直辖于中央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现实,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普选模式。既要考虑到普选制度本身的公平、公正、合理,也要与香港的宪制地位相适应;既不能损坏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不能损害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不能损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和繁荣稳定。
第二,香港是一个多元的、民主发展歷史不长的资本主义社会。回归祖国以前,港英在香港实行的殖民管治模式,没有任何民主制度可言。正是基于这样的歷史和现实情况,香港《基本法》作出了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的规定。而且香港一直是世界闻名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等。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自由港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基于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实际情况,《基本法》在设计香港政治制度时,提出了均衡参与的原则,目的是让各个界别和阶层在政治上都能够有话语权。因此,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设计不能离开香港的实际情况,否则就是缘木求鱼、海市蜃楼。
符合《基本法》规定
张德江说,第二个符合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这其中也包括必须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基本法》作出的一系列有关决定。《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它是根据国家宪法并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都以《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的起草歷时近5年,香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可以说,它是以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针,凝聚了最广泛社会共识的结果。现在香港社会讨论的不少问题,当年起草《基本法》时都讨论过,并且很多已有明确结论。
而在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应特区政府邀请赴香港解读《基本法》有关规定时,曾经回顾了《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对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讨论,对《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了阐述。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和制度设计一定要以《基本法》为基础,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这一点也符合香港尊重法治的核心价值,应当成为香港社会的共识。任何对香港负责任的团体和市民都应当坚守法治这一基本底线,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理性务实地进行讨论,努力推动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同时,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有损香港市民福祉、破坏社会安宁、削弱香港国际航运、贸易、金融中心地位的行为。
他认为,香港发展民主、实现普选是为了香港能够发展得更好,社会更稳定,经济更繁荣,市民能够过上安居乐业的日子。只有沿?《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所铺设的轨道前进,香港才能走上民主发展的“快车道”,才能建立起稳固的民主大厦,才能有效保障香港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符合爱国爱港标准
第三个符合,是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的标准。张德江说放眼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不可能接受其辖下的任何地方政府选出一名与中央政府对抗,甚至宣称要推翻中央政府的地方首长。这是一个起码的政治常识。所以,在“一国两制”条件下,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对此,他又强调三点:其一,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是中央政府一贯的、明确的立场和主张。邓小平在系统阐述“一国两制”方针时,提出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当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并特别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其二,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既是政治标准,也是法律要求。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以及特区的其他政权机关,都必须在这一基础上各负其责,依法行事。只有这样,行政长官才能够对中央和对特区担负起执行《基本法》的责任。其三,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是维护香港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香港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中央政府和内地的支持。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必然损害中央与特区关系,损害香港市民的整体福祉,进而影响甚至冲击国家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爱国爱港作为对行政长官履职的必然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在行动上。一些人口是心非,嘴上说自己爱国爱港,实际上却干破坏香港稳定繁荣、干扰老百姓稳定生活的事。对此,他相信广大香港市民都看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