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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学者:勿错误理解普选概念 公提等同修改基本法

反对派一直以《基本法》“无规定的就可以做”为由,辩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符合《基本法》。北京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磊昨日明确表示,《基本法》是公法,无规定的就不能做,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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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国家行政学院香港同学会昨举行“《基本法》的宪政条文”论坛。前排左起:梁美芬、谭惠珠、王磊、叶刘淑仪和汤家骅应邀出席。论坛座无虚席/麦润田摄

  大公网2月16日讯(记者 朱晋科)反对派一直以《基本法》“无规定的就可以做”为由,辩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符合《基本法》。北京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磊昨日明确表示,《基本法》是公法,无规定的就不能做,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无法律效力。对于有人认为要有直接提名权和投票权才算普选,王磊指,这是错误理解普选概念,强调普选是指投票权普及而平等。至于被选举权,他认为,合资格人士都有权被提名委员会提名,“机会是平等”。

  国家行政学院香港同学会昨日在尖沙咀科学馆演讲厅,举行“《基本法》的宪政条文”论坛。北大教授王磊、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和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应邀出席。

  王磊演讲时指出,《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提名的主体已经非常明确和法定化,就是提名委员会,没有其他选择,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享有提名权,提出有关方案,是“另起炉灶”,实际上等同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是典型公法

  对于有人质疑“《基本法》没有规定,为什么不能做”,王磊指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是对涉及公民自由的私法而言,例如法律没有禁止大声说话,就可以大声说话,但选举是属于公法的法律关系,《基本法》是典型的公法,其中一个特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因此即使有人将公民提名理解为向提名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他亦认为行不通,因为法律上没规定推荐的程序,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王磊又指出,普选的法律概念在香港不清楚,例如有人将普选等同直选。他澄清,普选是指享有投票权的人尽可能不受限制,例如性别、肤色、宗教、财产和教育情况,有权投票的人“横向地”不断扩大范围,达至普及而平等;直选是“纵向的”,指合资格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领导人,没有中间环节,但普选和直选是可以并存的,2017年特首普选便符合普选及直选要求。

  公民党立法会汤家骅接受传媒访问时说,普选不能只有投票权而无提名权,否则便是筛选。王磊说,这是错误理解普选概念,强调普选是指投票权普及而平等。至于被选举权,他认为,合资格人士都有权被提名委员会提名,“机会是平等”。

  佔中违法无可置疑

  至于反对派为争取所谓真普选发起“佔领中环”行动,王磊说,“佔中”是违法行为,即使在美国发生的佔领华尔街运动,最终都是被美国法院宣布违法而清场,“权利和自由是有限的,你不能违反公众秩序”。

  对于王磊表示,直选与普选是不同概念,民建联主席谭耀宗昨日出席公开活动时回应指,王磊的说法自有他的道理。不过,谭耀宗表示,当年起草《基本法》谈论“直选”的时候,委员会最终採用了“普选”这个字眼,但无论如何,“一人一票”选特首是大多数人的共识,毋须争拗。至于部分人是否对“普选”有错误理解,谭耀宗认为,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此外,民主党主席刘慧卿及工联会荣誉会长陈婉娴昨日出席政改讲座时,均表示现时应该缩窄不同政党在政改问题上的分歧。

  刘慧卿在讲座上重申,只要有方案能让不同政见人士参选特首,进行“一人一票”的公平选举,民主党一定会考虑。陈婉娴强调,普选方案要按《基本法》45条作框架。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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