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郝铁川指出香港有个别人士别有用心地歪曲“一国”的前提而去谈高度自治/资料图片
【记者龚学鸣报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发展的基础,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在本地报章中发表题为《有必要弄清楚“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含义》的文章,指出香港当下有个别人士别有用心地歪曲“一国”的前提而去谈高度自治。他在文中分5个方面详细地论述了“一国”的意涵。他又引述学者宋小庄论文,指香港特区法院针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7种国家机构的行为是没有管辖权的。
郝铁川在文章中首先引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所著《宪治与主权》的内容,指出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几次危机都说明,香港的一些人士正是略去或歪曲“一国”之前提含义而谈论高度自治。郝铁川解释,“一国”可以具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联邦制,“一国”在概念上并不能等同于单一制或授权自治,但在《基本法》的语境中, “一国”除了领土完整的意义外,却还包括了单一制的含义或者中央主权的含义。为此。陈端洪教授主张采用“单一制下的高度自治”,或者“高度授权自治”的整体提法,突出中央政府的主权权能。
郝铁川认为,香港《基本法》制定没有对“一国”之含义详加说明,是因为它已指明根据中国宪法制定,没有必要再照抄上位法──中国宪法关于何谓中国国家的具体规定。但这丝毫不意味?谈论“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时,就可以弃“一国”之规定而不顾。他继续在文中针对中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国”(中国国家)的含义通过5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中国的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郝铁川表示,宪法学上所言的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他指出中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尽管它在局部区域(香港、澳门、台湾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总体上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工农联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郝铁川认为,有些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有些实行议会内阁制,有些实行三权分立制,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国宪法规定可知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主权属于人民。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条)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民主选举。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条)现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部国家机构产生的基础。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条)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向选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受选民委托,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三、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郝铁川分析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都是单一制国家;美国、英国等都是联邦制国家。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第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里,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
郝铁川表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一级的建置都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郝铁川续指,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已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精神,而《基本法》中有关中央对香港宪制性管治权的种种规定(尤其是行政长官既要对特区负责,也要对中央负责的规定)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精神。
五、中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香港《基本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这里的“等”表明特区法院无管辖权的国家行为不限于国防和外交两项,郝铁川引述宋小庄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内容,指出“国家行为”应该是指国家机构的行为,而“国家机构”按我国宪法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7种。他续称,根据宋小庄的观点,这7种国家机构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香港特区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