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提名普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问题,反对派试图在提名委员会提名之外,加添“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对此,行政会议成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明确指出,起草《基本法》时已形成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共识,现在应该根据《基本法》第45条办事,“不能突然多了不同的渠道提名”。
罗范椒芬表示,任何选举制度都不能超越《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为香港是法治地方,行政长官普选的基础就是《基本法》45条。她指出,整个《基本法》的草拟过程超过五年,其中有两年都是围绕45条展开讨论。1986年至1988年的两年讨论中,有最保守的方案,也有最开明的方案。最保守的是由一个顾问团提名,交给中央确认后,再让市民选;最开放的是十分之一立法会议员提名后,再交由市民选。罗范椒芬说,当时用两年时间收窄分歧,成为今日的《基本法》第45条。她表明:“当时既然已经讨论这么多,若连第一轮的选举都没开始,就要全盘推翻,从头来过,我觉得不合理。”
对于现时有人提出“三轨制”,罗范椒芬指出,事实上由政党提名也就是由立法会议员提名,这与起草《基本法》时的讨论一样;若只是进行“市民推荐”,只要提名委员会是最后的提名渠道,可能不违反《基本法》,但不可以说有10万个市民签名,就一定成为候选人。
罗范椒芬强调:“我们起码要根据《基本法》第45条办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不能突然多了不同的渠道提名。”
反对派亦声称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筛选”,罗范椒芬说,起草《基本法》时已讨论很多关于筛选的问题,最后确定的第45条,提名就是设计制度。她反问:“确保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当选,是不是也叫‘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