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月23日讯 记者张媞报道: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昨日在一个演讲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表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构成,又指《基本法》的45条与附件一之间最紧要的“扣”便是“可参照”一词,她强调,人大常委之所以不规定“必须”,是认为2007年时800人的选举委员会在人数上仍有增加空间,才使用“可”,否则人数便不可改动。
谭惠珠昨日出席港岛各界联会的政制讲座,详细地介绍《基本法》第45条订立的过程。她指出,经过近10年时间定下的《基本法》第45条,是普选行政长官的法律源头,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与2007年,针对本港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作出解释和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与《基本法》一起成为政改的宪制基础。
谭惠珠表示,由于行政长官施政须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因此提名委员会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符合“均衡参与”的原则。她又介绍指,《基本法》第45条自1990年确定之时,已经明确规定由提名委员会以“会”或“团”为整体进行提名,即通过机构提名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整个起草45条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提过以个人名义提名的方式”,因此“现在说的机构提名不是‘僭建’。”她亦强调,《基本法》第45条条文是一句连贯的句子,“不可以选择性地要普选,不要提名委员会”。
谭惠珠重申,中央没有授予“政党提名”或“公民提名”,香港亦没有“剩馀权力”实行《基本法》没有规定的提名方式。谭惠珠说,每位提名委员会委员都应该“凭良心和认知”,“选出对香港好的人”,重申在整个普选的过程中,不存在“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