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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普选定义权属于国家

  

  图:市民希望本港按照《基本法》实现普选/资料图片

  大公网1月19日讯(记者张媞)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昨日在座谈会时指出,本港普选的定义权与决定权属于国家,但国家重视港人的参与,决定实行何种普选制度前,一定会充分咨询港人的意见。他提醒,2017年实现普选行政长官是“质”的变化,强调不完美的普选胜过没有普选。他表示,普选程度的深化是“量”的变化,现阶段“质”的改变更为重要、根本。他亦强调,“没有最民主,只有更民主。”

  踏出普选首步最重要

  王振民在发言时指出,普选的定义权归属于具体的国家,不属于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他说,世界上既无统一的普选模式,也无统一的普选定义,任何国际组织都不曾尝试制定全世界同意的“普选国际公约”。他强调,尽管人权可以有“国际公约”,但普选既属于人权,也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符合当地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符合当地总的政制体制。

  王振民表示,全国人大决定香港实行何种政治体制,其中包括普选制度。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制定”;第62条亦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王振民指出,基于上述理据,香港普选的定义全属于国家,但就强调,国家重视港人的参与,亦会于充分咨询港人意见后,才会决定普选制度。他提醒,普选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最终要转变为法律问题,即《基本法》问题,强调一定要从经济、政治等方面全盘考察,确保均衡参与。

  王振民续谓,普选意味?政治权力再分配,亦意味?经济利益、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再调整,因此,採取何种制度,不仅将决定香港是保持现有的精英政治,或完全转变为大众政治,亦将决定香港是保持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或生活方式,还是直接走向高福利社会。

  “不完美胜过没有”

  王振民亦指出,普选并不能一步登天,第一步是实现普选,“不完美的普选胜过没有普选”,强调香港从无普选到有普选是“质”的变化,而普选程度的深化则是量的变化,现阶段,“质”比“量”更重要、更根本。王振民表示,香港能否实现普选,由中央最终决定,中央希望通过普选,令市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分享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享有投票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他认为,港人亦要表达同样的决心,并给予中央信心和鼓励,在《基本法》框架下实现普选。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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