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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政改不应改变提委会功能

  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本港出席一个论坛时,香港普选的定义及决定权取决于国家,政改不应改变提委会的功能,而应同时考虑提委会功能及基本法规定,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提委会则要确保选举制度平衡。

  王振民表示,政府不能做基本法没有提及的事,基本法写明,在普选前,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由选委会行使,普选时就过渡至提名委员会,没有写明可以“全民提名”,如果容许基本法没有写明的事出现,情况很可怕,政府也不可以做。

  王振民又引述中国宪法,指香港实行什么制度,包括普选,是由全国人大决定,期间会谘询港人意见。实现普选机会不容错失,不完美的普选胜过没有普选,普选程度仍然可以深化,他说没有最民主,只有更民主,迈出第一步是关键。要将提名权及选举权分开处理,这是“鱼与熊掌”兼得的做法。

  他指出,普选是将政治权力再分配,要让大圈子可以分享小圈子的权力,但香港的情况特殊,香港普选要达到两个目标,包括保留精英政治以及资本主义。如果将权力由大众分享,精英制度就会不存在,香港亦会成为高福利主义社会。普选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要避免发生希腊等欧洲国家,因为普选下财富转移太多而破产,指提名委员会可以保护工商界的利益。

  王振民又指,提名机制要在基本法范围内讨论,提名和选举两个阶段的功能有区分,是平衡精英政治和大众政治,相互补充,保护工商界利益。并非法律无禁止就可以做,所以除非修改基本法45条,否则提名委员会以外两种提名或三种提名,都不符合法治原则。

  他认为,民主是由少数服从多数,但保持精英制和资本主义,提名权应由少数精英行使。强调应该将提名与选举的功能区分,如果由300万人产生提名委员会,就会令提委会的功能改变,会对香港有影响,四大界别具广泛代表性,但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是可以讨论。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政党提名”及“公民提名”,都是现时政治体制中没有,很难接受成为政改方案一部分,亦担心不符合原来政治体制的设计,亦与现时选委会的组成距离太远,剥夺提名委员会的自主权,难以得多数市民和立法会议员支持,亦难得到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她认为应该先行普选特首,选举机制可以愈做愈好。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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