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终审法院昨日作出一项有关申领综援年期的裁决:社会福利署目前规定居港要满七年才能领取综援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属违宪行为;政府提出的避免滥用公帑不能成为妨碍新移民申领综援的理由。
对终院这一裁决,相信不少市民会哗然:来港未满七年的新移民也可以领综援,今后领取综援的人数必定大幅增加,港人的负担必然更重。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
一来,正如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与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昨日所说,对终院作出的裁决必须给予尊重,判了就是判了,没有再予争拗的必要。一些传媒记者追问会不会为此提请“释法”,袁国强以“尽量、尽量、尽量不会胡乱释法”作答,其取向已是很明白的了。
二来,终院裁决,并非无据。根据《基本法》第三十六条白纸黑字规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这里说的是“香港居民”,而不是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的“永久性居民”。而在《基本法》其他条文中,“香港居民”四个字,都是涵盖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如“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
而更重要的是,由二○○四年开始,社会福利署虽然作出了居港满七年才能申领综援的决定,但在实行上并不是“铁板一块”的,事实是在过去七年来,已经有一万四千多宗未满七年的新移民综援申请是获得批准的“界线”在于社署经调查过申请人确是有“自力更生”的工作意愿,但确实找不到工作,署长遂行使酌情权批出综援。而同时期有二万多宗申请不获准。
因此,也就是说,终院裁决是依法而为,无可置喙,但综援开支因此增加也是事实,最少过去申领不成功的二万多宗如果再度申请就有可能获批。港人社会不应为此对新移民加深歧见,一来依法有据,二来自食其力的新移民始终是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