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和财政司司长落区听取民意,财爷遇袭,有人说行政长官“恶”。这是就他说要依法制裁施袭者之言的反应。
任何人都得讲道理。法律明明摆在那里,无论遇袭者是高官抑或其他人,他都是受害者;施袭者就是违法者,就该受到法律制裁。行政长官说的完全合理,“恶”,无从说起。
施袭者历来信奉什么?按他们的说法,是“为民主”、“为公义”。深信民主与公义的人,即是热爱法治而讨厌人治,既然如此,为何又要违法呢?
有人又说,那些都是青少年,“少不更事,长大后自然懂得分辨是与非,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必太在意”。这里要问的是,施袭者若年满十八岁,算不算“少不更事”呢?法例规定,年满十八岁者便有资格登记做选民,即是有能力选出议会代表,这样看,年满十八岁者就是成年人了。仍然说他们“少不更事”的话,我们就应该促使政府尽快修改法例,因为十八岁“不懂事”,所以十九岁或以上才能登记做选民,是不是这样呢?所以说,施袭者,年满十八岁,无论文化水准如何,职业是什么(或无业),属于哪个政党组织,是否香港人,都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未满十八岁的施袭者,也要面对儿童法庭,轻易放过,那么学生今后在课堂上也可以随意打老师了?如果说年幼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话,那么长者施袭,是否又可以说“姑念他年老,法律不外乎人情”,又可以放其一马呢?左讲人情,右讲人情,我们的社会岂非大乱?现代社会,家暴在家中发生,也绝不能轻饶,说“我教仔,打死佢都得”,仔打阿爸或阿爸打仔,都是违法。家暴涉案者尚且要受检控,公开施袭,明目张胆,更不可能说“由他罢”。设若孩子生长在一个贼巢,家庭成员全都是贼,他的价值观也不大可能正确到哪里去,期望他长大后“懂事”,是天方夜谭,因而才显得教育之重要。幼承庭训,多读好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走歪路的机会才会大大减少。
力竭声嘶说“要法治讨厌人治”,自己却首先践踏法律,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的“信仰”显然是属于邪教一类的“信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