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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第45条

李飞访港时明确指出,《基本法》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是机构提名,提委会要透过一个法定的民主程序,体现提委会所有人的集体意见。故此,反对派妄图推出公民提名,实行与提名委员会并行的“双轨提名制度”,显然违反了《基本法》。

  李飞访港时明确指出,《基本法》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是机构提名,提委会要透过一个法定的民主程序,体现提委会所有人的集体意见。故此,反对派妄图推出公民提名,实行与提名委员会并行的“双轨提名制度”,显然违反了《基本法》。

  有朋友问,公民提名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如果行政长官参选人在报名的时候,提交了若干选民的签署,表示支持,只供报名用处,不准备拿来向提名委员会施压,则并无不可。但如果想以公民提名代替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或想建立与提名委员会并行的提名制度,或想表示全港350万选民都是提名委员,则这种诉求都不符合,甚至抵触《基本法》。

  尽管在香港现行立法会和区议会的选举中,有关条例允许若干名选民提名一个候选人,但不等于行政长官的选举也允许。对立法会议员、区议员的提名,《基本法》未作明文规定,实际上是授权香港特区参考回归前的做法自行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不必以《基本法》为依据,只要不抵触就可以了。但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基本法》已有明确的提名要求,就不能只以不抵触为标准,而要以该法为依据作为审查标准。因此,两者没有可比性。由于行政长官远比立法会议员、区议员重要,早在20多年前,《基本法》已有设想,正说明当年起草者很细心。

  普选前后,行政长官的提名制度是不同的。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在行政长官普选前,行政长官只能由若干名选举委员提名一位行政长官候选人。根据《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行政长官普选时,行政长官要有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体现提名机构的集体意志。这个规定与附件一的规定不同,笔者曾多次撰文分析其区别,但反对派还是不了解。现分析其违反《基本法》的情况如下:

  以公民提名代替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其违法行使显而易见的。要比说法律规定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50年不变,有人别出心裁提出各种主张,要加以改变,说可以改为“两国两制”,改为“零国一制”,等等,把50年改为30年,改为100年,当然都是不合法的,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未经合法程式修改之前,《基本法》的任何条文、任何文字、任何标点符号,都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建立与提名委员会并行的“双轨提名制度”,表面上看起来,未对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取而代之,但实际效果却没有分别。就以上的事例而言,一方面说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50年不变,另一方面说30年不变;或者说实行“两国两制”50年不变,说是“双轨”并行,但“双轨”有碰撞的时候。一有冲突,就发生问题,所以也是违法的。如果单轨走得好好的,为何要制造可能碰撞的机会呢?再说,对《基本法》已经明确的规定,为何还要补充另一条不同的规定,不但是自找麻烦,而且要贬低、架空、扭曲《基本法》的规定,又是为何呢?

  《基本法》无双轨提名制度安排

  至于以350万选民组成提名委员会,由1%到2%的选民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可以不可以呢?提出者认为,350万选民组成提名委员会,将比1200人或15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而1%到2%的选民提名,也符合民主的要求,而《基本法》没有规定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所以这个建议完全符合《基本法》第45条明确提名机构的提名原则,未能体现该提名机构的集体意志。假如350万选民是提名机构,则1%到2%的选民并不能体现350万选民的意志。如要体现,只能以普选体现,并不能承担提名的职能,所以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

  这个建议也不符合200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该决定表示普选行政长官时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产生。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其决定由具有在香港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的地位,也是不能抵触的。

  当然,香港反对派接受上述决定所给的时间表,但不接受该决定对提名委员会的组建的决定。对我有利就要,对我不利就不要,这在粤语中称之为“输打赢要”。好比跟人家打扑克牌,发的牌好,我就要,不好就不要,世界上有这个道理吗?世界上还有人跟你打牌吗?如果有的话,也是傻瓜。把中央当作傻瓜,自以为聪明,这是要不得的事。

  公民提名不符提名的民主程序

  反对派只说其建议符合《基本法》,但没有做出论证。本来谁主张,谁举证,反对派有举证责任。笔者姑且在此再反证之:

  第一、1%到2%的选民就要体现全体选民的意志,似乎妄自尊大,再多十倍也未必可行。因为该机构还有“按民主程式”提名的要求,不是有多少个人提名的问题。大家要明白民主和民主程式并不相同,选举是民主,普选也是民主,几乎什么东西都能与民主、不民主挂上?,但民主程式却是非常狭义的,仅指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式而言。

  第二、香港350万选民中,很多人不知道香港深层次的问题,对提名怎么样的人才能治港,一般选民不知情。好比香港法官的推荐,让普通的律师大律师推荐都未必可能,还要由不懂法律的选民来推荐,岂非问道于盲。行政长官的素质要求比法官要高,为何要让未必了解情况的一般选民提名呢?

  第三、全体选民的意志可以在普选的时候表现,不必在提名的时候争出风头。目前也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既由全体选民提名,又有全体选民选举的双重普选要求。把提名当作普选,是思想和逻辑的混乱。

  反对派是不愿意接受不同的意见的,是否可以讲讲反对派以350万选民组成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的道理呢?笔者洗耳恭听。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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