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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讲普选五点基本安排 期望港社会各界达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出席特区各界人士午餐会上致辞,他指出,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现有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有五点基本安排 本报记者 杜汉生 摄

  大公网11月23日讯(记者 黄昱)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昨日在谈话中提出,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现有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有五点基本安排,相关的内容确保了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被选举权、被提名权没有不合理限制。他强调这一制度公平合理。李飞又指出香港社会需要深入讨论基本法规定框架下普选制度的具体安排,期望社会各界能够本着理性务实的态度,求同存异的精神,凝聚社会共识,使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修成正果”。

  昨日李飞在与香港各界的午餐会上就着香港的政改以及普选问题致辞。他指出,今时今日的香港保持着繁荣稳定、实现了平稳过渡;中央对香港的普选问题採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完全符合广大香港同胞和各国投资者的利益,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国家的利益”。

  提名委员会是机构提名

  针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李飞表示,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现有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有五点基本安排。第一,需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这个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来组成。第二,任何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且符合香港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第三,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机构提名,也就是说,要在争取提名的人当中,按照民主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选人,供全港合资格选民选举。第四,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行政长官人选。第五,行政长官人选在香港当地产生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这也是普选最重要的标准和最核心的内涵”,李飞说:“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获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进行竞选,被选举权、被提名权没有不合理限制。这种制度是公平合理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制度没有实质的差别。”

  安排充分体现制度理性

  李飞亦指出,在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要注意一个重要特点,和一个特殊之处。重要特点指的是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实现社会各界均衡参与,令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都有发言权,克服其他提名方式可能产生的弊端,从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认可、比较接受的行政长官 候选人。李飞表示,有关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制度理性,充分体现了《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各界人士的智慧。他强调,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落实普选,就必须坚持这项制度安排,这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选择。

  李飞续称,特殊之处指的是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获得中央授权,享有高度自治;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这决定了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换句话说,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他反问:“如果一个与中央对抗的人成为行政长官,他怎么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怎么履行执行《基本法》的职责?‘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区的良好关系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很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国两制’实践都可能发生严重挫折。”李飞又表示,经过前一段时间的讨论,香港广大市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楚,自己希望在未来的公众咨询中香港社会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与中央对抗不能任特首

  对于香港即将进行的政改公众咨询,李飞认为当中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的是《基本法》规定框架下普选制度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每位选民投票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方式等。他表示,只要本着理性务实的态度,求同存异的精神,就一定能够凝聚社会共识,使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修成正果”,顺利实现。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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