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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迺强:释法是人大最基本权力

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的一个部分,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等,在必要时进行释法是人大常委的宪制责任,认识到这点就不会,也不应认为释法会损害香港法律的权威。

  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退休后,上周在一个午餐会上致辞时,首次公开谈论对人大释法的看法。综合报章的报道,他主要是突出两个观点:首先,除了由终院提呈释法外,人大亦有权解释,而这权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应该考虑行使。其次,任何情况下,人大都不应行使释法权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已作出最终的判决。

  这两点看法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因此是错误的。这些错误观点主动出自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这权威人士之口,也是极不适当的,并且对香港社会极具误导性。

  李国能言论误导香港社会

  李国能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人大毋须终院提呈,亦有权自行释法。这就是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自由意志。如何行使和在什么情况之下行使,也显然是这自由意志的一个基本部分。这些问题该由人大自己决定,应该与否,容不着地方政府的终审法院越俎代庖,更用不着前大法官说三道四。

  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的一个部分,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等,在必要时进行释法是人大常委的宪制责任,认识到这点就不会,也不应认为释法会损害香港法律的权威。事实上,特区各级法院于日常审判当中,法官几乎天天都在自行释法,这些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非常特殊的情况”。当然,人大的地位跟香港任何一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都不一样,只是于有需要“止争息疑”的情况之下,它也责无旁贷。而需要“止争息疑”的情况,往往很难主观地界定是不是“非常特殊的情况”,甚至连应由谁来决定是否“非常特殊的情况”也成问题。从更宏观角度看,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其法律及司法体制也不能完全独立于中国之外。当然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释法是极之严肃的事,需要时不得不做,不需要时切莫滥做。但说人大不应释法,否则有损香港法治则是不对的。

  如此违背常识的言论,任何一个本科法律毕业生都不应该犯,似乎不应出自前终院大法官之口。很明显,如果他继续这样大放厥词,必将为终审法院的权威,以及裁决的合理和合法性“带来负面影响”。

  这便自然带到第二个问题。大家都很清楚,法官也是人;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也有清醒与糊涂的时候。换句话说,法官是会判错案的。下级法院错判,可以通过向上级法院上诉作补救。到了终审法院,是终极裁决,判错案再无补救。更有甚焉者,在普通法这判例成了权威,以后都要遵循,这在社会上往往造成很严重的恶果。

  不尊重人大释法屡次错判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可以对终院某案的错判不管,已经表示了对它权力的尊重,但决不能坐视往后的社会恶果,而不采取行动补救的。

  李国能引用自己有份审理的1999年居留权案,是臭名远播的吴嘉玲案。终院于审理这案件中,完全不顾《基本法》的原意,认为终院有对《基本法》进行合宪审查的权力。错判的结果,估计有可能弄到过百万内地人士涌港,带来沉重压力,可能触发社会危机。在这严峻的情况之下,1999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提请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根据《基本法》,释法对原来的判决没有回溯力,没有“凌驾法庭的决定”,没有“推翻香港法院的判决”,没有冲击香港的司法独立。

  但是于2001年的庄丰源案中,终审法院坚持以它的方式解释《基本法》,“立法原意”需以字面表达出来的原意,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终审法院裁定立法原意为“不论父母是谁,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都依基本法24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当年特区政府没有就此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要求,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判后却作出声明,指“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七月二十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众所周知,就是因为终院这个不尊重人大立法原意和释法的错判,才出现了今天的“双非婴孩”问题,社会上才出现要人大再次释法的呼声。

  以上事实,社会已有公论,将来历史也会有它的说法。于这最终的法院审判中,作为当事人,“毋须答辩”,辩也无用。

  最后,特此声明:以上纯粹是评论员身份的个人意见。顺带申报:李国能是我的老同学,当年是他有份推荐我出任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彼此并无私人恩怨。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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