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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辙元:尊重人大释法权威 维护中央司法主权

人大释法包含中央对香港的司法主权意涵,对基本法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与中央和特区关系事务的条文,香港法院没有最终解释权,这一点对中央政府在香港行使主权非常重要。维护中央司法主权,主要体现在如何解决香港法院排斥人大释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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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蒯辙元指出,香港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行使职权,如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人大释法包含中央对香港的司法主权意涵,对基本法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与中央和特区关系事务的条文,香港法院没有最终解释权,这一点对中央政府在香港行使主权非常重要。维护中央司法主权,主要体现在如何解决香港法院排斥人大释法方面。首先,香港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行使职权,如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其次,必须尊重人大释法的宪制权威,放弃对人大释法排斥、敌视乃至对抗的错误立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退休后,11日13日罕有地公开谈论他对人大释法的看法:“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不可超越本港法庭的裁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裁决。虽然是合法及有效,但裁决后释法会对香港的司法独立造成反效果。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原则。”

  有人对释法采错误对抗立场

  正如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解读十八大报告题为《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文章中指出:“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释法律由法院负责为由,排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甚至危言耸听地攻击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至今仍在宣称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判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违法。”李国能的观点在香港司法界可能并非个别人的看法,而是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士的立场观点。虽然《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将案件提交人大释法的职责,但是上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任13年未曾动用这一机制,令香港司法近乎走入了某种对大释法排斥、敌视乃至对抗的错误立场。

  人大释法是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最后和最关键环节,但却一直受到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抵制。1999年1月29日的吴嘉玲案,是回归后第一个居留权案,时任本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在审理该案件时,并无在判决前先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自行裁定港人所有内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权,引发了可能酿成160多万内地移民涌港的严重危机。如此判决,已经违反了基本法有关居留权的立法原意,偏偏法官意犹未尽称:“法院必须具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为,以确保这些行为符合基本法。”由此引发北京关注,北京通过多名“护法”批评将香港法院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违宪观点。

  有人对抗人大释法的“心结”未解

  迫于政治压力,终院应律政司要求就判词进行“澄清”:“我等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我等也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但是,香港法院以“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及法治”为幌子,对人大释法排斥、敌视乃至对抗的“心结”并未解开。维基解密披露,人大第一次就居留权释法后,终审法院5名常任法官曾考虑集体辞职抗议,最终因忧虑新委任法官可能缺乏独立性未果。人大6.26释法已经对“双非”问题释过法。但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中却以“外来文件”来看待该立法原意,认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但如此,终审法院还以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制定的《入境条例》有关条文抵触《基本法》而宣告无效废除。这是终审法院对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其颠倒宪制伦理的性质十分恶劣。明报的专栏文章明确指出:“2001年终审宣判的庄丰源案,是终审法院对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一次释法推翻其居留权裁决的‘报复’,颇有点‘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政治意味。”

  中铁刚果案令国际舆论惊讶

  由于人大释法一直受抵制,由此衍生的严重后果是,对基本法涉及中央主权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的条文,除了刚果案一波三折外,香港法院并没有按照基本法规定提请人大解释,甚至违反人大已经解释过的有关条文。2008年美国一个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入禀香港法庭,声称因刚果民主共和国欠债未还,要求禁止中国中铁公司将逾2亿美元的采矿入场费付予刚果,应将该款截留给美国基金用作抵债。原审法官驳回基金要求,嗣后基金不服上诉,2011年2月上诉庭竟然推翻原审法官判决,判美国基金胜诉。期间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曾两次发信重申中国的立场是奉行“绝对豁免权”原则,但香港法院仍然将外交部所发表的中央立场置若罔闻,只是在公署第三次发信后,终审法院才提请人大释法,而且仅以3比2多数裁定。对于香港法院一度有损国家利益的裁决,连国际舆论也感惊讶:“北京在非洲穷国用基本建设投资,换取自然资源的战略,引起了外界,尤其是西方竞争对手和非政府组织的担忧。但它或许未曾料到,对中国雄心构成严重挑战的,竟然是香港上诉法庭!”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推翻两份环评报告,一度“叫停”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不仅导致香港经济发展严重受阻和天文数字的损失,还蕴含对国家规划的挑战,因为港珠澳大桥是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

  香港法院应保持司法谦抑主义态度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司法并没有现成的历史经验可供遵循,因此,要在不断反省中逐步累积经验和方法。回归以来的马维騉案、吴嘉玲案、庄丰源案、外佣居留权案、中铁刚果案,都暴露了其中潜在的宪制危机。宪制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香港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基本法行使职权,没有尊重人大释法宪制权威密切相关。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法院在涉及国家主权和或中央与香港关系问题时,应秉持司法谦抑主义态度。香港过去的司法传统,法庭对本身权力相当抑制,亦尽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当中,这种对司法权力的戒心是优良的传统,也是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元素。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英国管治的150多年里,香港司法的终审权一直由伦敦的王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掌握,香港法庭在回归前对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毕恭毕敬、俯首帖耳,但是,香港回归后,香港法院的司法谦抑主义传统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究其本质,是香港法院是否服膺香港回归中国、是否尊重中国司法主权、是否尊重人大释法宪制权威的问题。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过是英王室咨询机构,而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却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香港法院对二者的态度前恭后倨,令人深思。中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赋予香港终审权力,而且《基本法》设置的解释机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只构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这是中央对香港司法界的高度信任。香港法院不应辜负中央的信任,应该尊重中央对香港“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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