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其实十分明确和绝无疑问,那就是:中央真心诚意希望并支持香港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点,实际上早已由《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这本来是“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但在反对派的误导宣传以至造谣生事之下,中央的真意被模糊、被扭曲、被造假了。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难明白其中因由。
首先,反对派长期以来自诩为“民主派”,一些传媒有“容人之量”,称之为“泛民主派”。如此一来,反对派占领了道德高地,似乎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甚至是建制派,因为常常与反对派“唱对台戏”,既然反对派是“民主派”,则他们的对立面就是“非民主派”了。这其实是天大的误解和典解。实质上,反对派绝不是什么“民主派”,而恰恰是不讲道理或蛮不讲理甚至是使用语言暴力或肢体暴力的“反民主派”和“不民主派”。本港的主流媒体和正义媒体,从今以后,不宜再用“民主派”或“泛民主派”称呼之,秉笔直书或直呼“反对派”即可。这样做,明显有助于减少某些市民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误解。此外,为公平公正,也不应让反对派占尽这个“道德高地”的政治便宜。
反对派玩弄所谓“真普选”奸计
其次,反对派挖空心思想出一些对自己有“着数”的名堂,例如“真普选”及“真普选联盟”就是了。这可以说是“妙计”,也可以说是“奸计”或“毒计”。反对派将自己设想及提出的普选方案形容为“真普选”,这就很容易误导市民将政府可能提出的普选方案定性为“假普选”。此乃“冤狱”是也。反对派承继港英“心战室”那一套,在一段时间内倒真还有些作用。这方面,必须出动正能量,以便拆穿反对派的西洋镜。反对派的设想是“真普选”吗?非也,非也。只要看一看反对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建议,完全不符《基本法》,那就知道反对派想“玩”的不是什么“真普选”,而是别有所图,目的是想“反中乱港”。
第三,反对派在普选问题上异想天开,想方设法要照搬某些西方国家那一套。这是反对派自行“闭门造车”呢,还是受命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洋大人”呢?这个问题,很值得选举专家或有关方面深入探究。这两种情况,性质有巨大差别:前者属可以理解,后者则触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那可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了。就普选而言,还必须指出一点:香港并非国家,香港也并非一个政治实体。《基本法》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点在第四十五条也有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何人都应该有以下认识:中央的任命权是实性的,绝不是些反对派人士所幻想的“照办如仪”,只是“走过场”的手续而已。反对派想在普选之前就剥夺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这样的大想头未免是“大”到离谱了,不要说中央不可能同意,知法守法的正能量香港人也不会同意。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反对派倘若不理“法”“规”,言所欲言,为所欲为,以无政府或反政府的方式来对待政改及普选行政长官,其结果当然是徒劳无功和“此路不通”。而且,更恶劣的是“乱港”无疑甚至必然会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这肯定是广大市民不希望见到的事。
篡改游戏规则架空提委会
第四,以普选行政长官而论,不具随意性,不可以“想做就去做”。普选行政长官,总的说必须尊重一大原则及程序正义。一大原则是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程序正义是必须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附件办事。举例说,《基本法》规定了有一个“提名委员会”,但有些反对派头目蓄意要架空或取代提名委员会,企图废弃现有已定的“游戏规则”,而要另说一套他们(可能包括“洋大人”)属意的“游戏规则”,这怎么行呢?中央、特区及主流民意又怎么会同意呢?试问,今日之香港究竟是谁家之天下?香港难道不属于中国而属于反对派或站在躲在他们背后的“洋大人”了吗?
第五,《基本法》附件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详细及具体的规定。即使要修改,也必须遵照附件一之七的订明方式:“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反对派想另搞新花样,无视有关的规定,不说他们“阴谋诡计”、“无法无天”,也是焉有可能?
第六,香港经历过英国150多年的管治,民主在哪里?统统都未见!统统都没有!形容香港的政治局面,有一句话叫做“有自由、无民主”。今时今日,回归之后,民主不断有所发展,有所扩大、有所增加,计划中的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就将是民主发展路上一个极为重要重大的里程碑。普选行政长官,一切必须慎重,实在不容有失,必须依法推进。请各方记住《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提及的“循序渐进”四字。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普选的目标最终必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