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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评审准则判断港视失牌

  立法会审议引用《权力及特权法》索取政府有关免费电视发牌文件动议前夕,港府发出声明交代发牌理据,以争取建制派议员否决议案。声明强调,发出新牌照过程“符合程序公义”,已考虑公众利益,避免割喉式竞争。

  声明又强调,“行会是免费电视发牌的最终决策机构”,以撇清特首梁振英一意孤行的传言,并欢迎市民司法覆核,但指引用《权力及特权法》无助解决事件。

  行会具发牌最终决策权

  商务及经济发展的声明表示,开放电视市场政策自1998年推出至今15年没有改变,没有为发牌数量设立上限,但不能说成只要申请者符合某些基本要求,便必获发牌。

  声明重申,处理新牌照申请时须考虑公众利益,其中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和稳健发展是重要考虑因素,即新牌数目会否造成过度式恶性竞争,包括摊薄广告收入,令部分或大部分电视台在12年牌照期内,没有足够收入维持具质素而稳定的节目製作,最终令公众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引入竞争。

  声明引述顾问报告指,市场可支持3家机构(包括两家现有持牌人)持续经营,如市场情况理想,则可支持4家机构,但难以支持5家机构持续经营。

  法例规定方面,声明指出,行会是免费电视发牌的最终决策机构,并一直严格奉行保密制,强调政府须按现有法律和制度办事,不应因个别事件而背离制度。任何人如对决定不满,可透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进行覆核。但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介入事件,“既没有必要,更令事件政治化,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帮助。”

  声明再次列出,行会考虑申请时採用的11项因素和4大评审准则。声明指出,根据财政能力、节目投资、节目策略和製作能力、技术水平等4大评核准则,最终认为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整体上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强调是“审慎和切合循序渐进方式的做法。”

  审批过程符“程序公义”

  声明强调整个发牌处理过程“符合程序公义”,指在审批过程中,行会已因应情况发展向相关机构(包括申请者及现有持牌人)索取补充资料,邀请作出申述;在作出决定前,也向所有申请者披露4份顾问报告,并在英国御用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给予充足时间和机会让各申请者,作出了多轮回应和申述。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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