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香港不需要集体诉讼 慎防颠覆本港法制

有意见认为香港需要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以强化寻求公义的渠道,以及让消费者取得更公平合理的和解安排。鉴于集体诉讼将会彻底颠覆本港的司法制度,故我们必需反思,集体诉讼是否适切可行。

  作者 香港总商会总裁 袁莎妮

  有意见认为香港需要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以强化寻求公义的渠道,以及让消费者取得更公平合理的和解安排。他们的理据是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或正在引入集体诉讼,香港何不跟随?原则上,这似乎是很好的理据。然而,在寻求扩大私人诉讼渠道的同时,我们或会面对滥用诉讼程序的风险,因为法院都忙于处理一些律师利用集体诉讼以图赚取快钱的申索,法律制度亦会变得不公平、难以触及,令人难以提出有胜诉的申索。

  何谓集体诉讼?有关机制如何运作?

  需认真剖析潜在问题

  集体诉讼机制有不同的组成方式,但概括而言,该制度容许一名或多名具名的原告人,代表一大班被声称受到共同损害的人士或企业提出申索。原告人取得法庭的集体诉讼核证后,便可代表自己及所有成员进行诉讼。

  美国于数十年前推行集体诉讼,当地社会现在动辄兴讼。透过深入了解在美国实施集体诉讼的情况,我们或可以更认真的角度,剖析集体诉讼带来的代价、潜在问题,以及真正的得益者。

  美国最近的Facebook集体诉讼案就是明显的例子。这宗案件的结果极具争议性,集体诉讼律师最终取得230万美元的律师费,而诉讼的成员却一无所得。Facebook并没有向集体诉讼的成员支付大笔款项,只同意支付650万美元,以成立一个其拥有部分控制权的基金会。

  至于现已恶名昭彰的波士顿银行(Bank of Boston)集体诉讼案,集体诉讼成员在和解中反而要蒙受金钱损失。在该案件中,集体成员获得2.19美元至8.76美元补偿,但却要付出多达91美元,以支付850万美元的集体诉讼律师费,当中很多人更从不知道自己曾“聘请”律师。

  人们通常所持的论点是,推行集体诉讼可提高诉讼的效益,而即使有关制度会令人丧失个人司法权利,对他们造成不公,亦在所不惜。这个论据的根本问题是,“效益”是否足以合理地剥夺《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向我们所保证的基本法律权利。针对这一点,大家亦必须思考现行制度是否真正不足。香港设有多个不同的法院等级,从小额钱债审裁处、区域法院到高等法院等。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所涉款额不超过50,000港元的申索,程序规则亦较少,因为大家都认同,涉及较小金额的申索应相对地简单审理。诉讼双方亦不可聘请律师出席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同样,这是鼓励双方把诉讼代价与纠纷的重要性,维持在适当的比例。

  另一方面,假如多人想就同一问题提出申索,他们可以共同原告的方式处理案件,又或开展独立申索,让他们自行选择代表律师及如何提案,而提出共同抗辩者亦然。当多人提出涉及类似事实或法律问题的独立申索,我们亦有程序一併处理有关申索,或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处理,例如寻求申索合併的命令,或在继续审理案件之前,就几个案件釐定一个共同的法律论点。

  宜慎防颠覆本港法制

  最后,诉讼的代价高昂,并非所有被告都拥有雄厚的财力承担。美国经验所反映的其中一个弊端,是小企业面对集体诉讼压力时,有时或选择庭外和解,以避免承担高昂的法律费用。此举无法体现司法公义,而我们也不希望同样的情况会发生在香港企业身上。

  正如世界上任何司法制度一样,本港的制度并非尽善尽美,而对于在现今的复杂社会下自然发生的问题,亦没有万应灵丹。然而,本港的司法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我们的法制源自《普通法》的歷史,集合了几百年来累积的经验和智慧,在程序的公正性与纠纷的相对重要性之间取得平衡。

  我们应时刻想方设法,改善本港的现行的司法制度。然而,鉴于集体诉讼将会彻底颠覆本港的司法制度,故我们必需反思,集体诉讼是否适切可行。

  • 责任编辑:孟浩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