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发表评论文章,题为“违反基本法的沉重代价”,原文如下:近日跨境儿童入学问题搞得港人坐卧不宁。然而,痛定思痛,究竟是谁之过?事实上,产生“双非儿童”的原因很清楚,一是公民党挑战基本法而滥讼引起;二是当年审理“庄丰源案”的法官不顾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顾审判的社会后果所致。一句话,这是违反基本法的沉重代价。
今日跨境儿童入学之困难,正是当年公民党种下的祸根。始作俑者乃公民党核心成员李志喜负责的“庄丰源案”。公民党党魁梁家杰也不得不承认,当年的“庄丰源案”与今日“双非”孕妇涌港产子问题并非完全无关。1999年,由公民党创党成员李志喜大律师代表原诉人,就“双非婴”庄丰源的居港权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及后终审法院判庄拥有居港权。该判例造成大量内地双非孕妇涌港产子。2001年至2011年,已获居港权的“双非婴儿”超过17万人。2010年,“双非”孕妇在香港诞下逾3万名婴儿,比起2001年的620名上升超过50倍。今日之跨境儿童主要来源于“双非儿童”。
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一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这里所指的是出生时父母已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说明,特区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特区政府曾经请求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澄清该条的立法原意,但均被有关方面拒绝。
由此,有必要提醒香港广大市民,需认清公民党挑战基本法为祸香港的本性。许多事实说明,公民党往往不顾香港社会普罗大众的整体、长远利益,玩弄法制,以作为他们谋取政治私利的工具。
还有必要提醒香港社会,法律首先要以社会为基础,法治的宗旨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庭的判决不能不考虑社会效果。这方面,西方法学家的话值得参考。例如,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指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指出:“法律,要把它看做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而不是社会目标本身。”美国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强调:“法律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揭示:“给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实性的是外面的社会世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睿智之言,值得香港法官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