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邦国 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报道,天主教香港教区前主教陈日君枢机声称,《基本法》内并无规定“不准”以“公民提名”方式提名特首候选人,即“不代表不能做”。事实上,在2007年香港讨论到政制发展方案时,香港反对派就提出所谓的“剩余权力”论,声称《基本法》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包括妄言香港要仿效外国采取“联邦制”等发展模式。当年,中央领导人强调,《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中央授予香港特区多少权,特区就有多少权,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的问题。
港自治权由中央授权
2007年6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强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吴邦国引用了《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认清《基本法》属授权法
因此,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