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谭惠珠指出基本法45条明确规定,普选行政长官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本报记者石璐杉摄
大公网讯(记者 石璐杉) 反对派近期大力“推销”普选行政长官要有所谓“公民提名”,对此,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团长谭惠珠在接受本网访问时强调,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从未将提名的权力交给提名委员会以外的人,她认为“提名委员会已经足够有广泛代表性负责提名候选人的工作,不需外求”。但谭惠珠指出,如果公民自己提一些人出来,请提委会的人考虑,这绝非一个提名程序,只可称之为“推荐”。谭惠珠说,香港人有充分的自由去做这样的民间活动,但她对于是否有这样的需要及可操作性存有很大疑问。
谭惠珠指出,基本法45条明确规定,普选行政长官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她认为,这是经民主程序的机构提名,“无一个程序将这个权力交给机构以外的人提名。”至于“广泛代表性”的定义,谭惠珠说,参照基本法附件一的现行规定,“在基本法的构思中,这个‘四合一’组合,在宪制上已经符合有广泛代表性。”基本法没有要求要另外找一批人增加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决定中,也从来未讲过提名责任由另外的机构或人负责。“因此,我认为,不会包括提委会以外的人来做提名工作。”
提委会已有广泛代表性
对于所谓“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谭惠珠指出,“公民提名”并非基本法45条所讲的提名程序,最多只是“推荐程序”,亦不可能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双轨并行。她说,在基本法中,提名责任并不在提名委员会以外,但有一个问题从未被探讨过,即:如果公民自己不是以基本法为依归,而是以香港人自己言论自由的方法和过程,提一些人出来,请提委会的人考虑,然后再经过民主程序,选出或确定最后的候选人。由于这一问题之前未被讨论过,谭惠珠称:“我不可以话佢不符合基本法”,但她表明,“这个程序肯定不是一个提名的程序,只是一个推荐的程序,或者不是任何一个法律上的程序,只是一个民间活动。”谭惠珠指出,“香港人有充分的自由去做,但是否有这样的需要,我觉得未必。”一方面,提委会成员在社会上认识不少的人,自己都可以做这些推荐的工作,未必一定要几多比例的登记选民或公民将这些人推荐出来;另一方面,如果有太多候选人,选举程序可能很繁复,可操作性有问题。
至于行政长官普选中有多少候选人比较适合,谭惠珠说,2007年政改咨询的时候,得到的意见是2至4人,而这次政府还须再咨询。她指出,提名委员会有不同的方法可以找到2至4个候选人,从参选人到候选人,要得到多少提名委员会成员支持,这个问题可以再讨论。“如果(参选人)拿到过半数票可以(成为候选人),国际上亦有用transferable vote(可转移票制),关键是少数服从多数,有不同方法达到这个目的。”
候选条件每人心中有把秤
被问及如果对抗中央的人比爱国爱港人士获得更多人联署推荐,是否会对提名委员会构成压力,谭惠珠说,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知道自己的责任。“候选人条件,每个人心中有把秤”,而在谭惠珠看来,“能否遵守基本法,能否了解宪法,有无能力”都是普选行政长官必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