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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民族自决权”共有 港无权独立行使

  香港《文汇报》报道,近年来,香港极少数人鼓吹“香港独立”,这种声音肇始于2002年12月梁家杰担任主席的香港大律师公会批评特区政府“没有最低限度的确认一个推动分裂国家的运动,有可能是一个民族正当地行使民族自决权,并因而构成一个正当的政治诉求”。虽然这种声音从来没有成为香港主流民意,但极不利于香港社会正确理解《基本法》。近日致力于研究和落区宣讲《基本法》的中联办宣文部部长郝铁川,以树仁大学客座教授身份在《明报》撰文“香港无权独立行使民族自决权”,从法理、法律的角度,对香港所谓“民族自决权”观点予以批评。

  郝铁川指出,国际社会主流观点认为,有三类人才可以行使民族自决权: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无权抛开其他中国人民独搞

  郝铁川说,根据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香港显然不具备独立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资格。第一,联合国从未承认回归以前的香港是殖民地。早在1972年6月15日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就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大通过决议,批准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第二,香港1997年7月1日回归后,成为中国单一制下一个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根本不是“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这更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第三,香港回归后,港人成为中国主权国家里全体人民的一部分,可以和其他中国人民共同拥有、行使自决权,但却无权抛开其他中国人民去单独搞民族自决权。换句话说,若想让香港从祖国分裂出去,不仅要问问港人,更要问问其他中国人民是否答应。

  每个民族建国 全球或逾3000国

  郝铁川详细阐述了为什麽只有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才能行使自决权,而部分人民不能独立行使自决权的道理。他指出,这是保障一个主权国家的完整性所必须的,每个国家都是由不同的民族来组成的,如果每个民族可随时以自决的名义抛开国家而独立,就意味着每个国家的主权不存在任何权威,就意味着国家领土随时可能被分裂。一般认为,全世界现有大小民族3,000多个,如果让每个民族都去建立一个国家,世界就可能有3,000多个国家,这种彻底改变现有国家存在格局或状态的情形是不可想像的。

  郝铁川说,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曾一度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任何国家的少数民族或种族都有从所属国分离出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种理论不仅一开始就遭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就是西方国家现在也很少提及了。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指出,如果任何种族、宗教和语言的群体都主张其国家资格,分裂现象显然就无法控制,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及经济福利也就很难实现。

  联国不主张藉“自决权”搞分裂

  郝铁川指出,联合国从不主张藉“民族自决权”来进行分裂主权国家的活动,因为它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鼓吹“港独”违法 《基本法》明确规定

  郝铁川强调,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成员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和规定可以退出联邦,但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自古及今都不允许分裂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在中国宪法的指导和制约下,香港《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在香港鼓吹独立、分裂完全是违法行为。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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