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王金殿吁社会各界理性讨论政制/资料图片
大公网7月19日讯 近日社会上就香港的普选问题带出了很多的争论,有个别人士甚至提出了所谓的“佔领中环”,鼓吹以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长期佔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特区政府顺从其政治诉求。就此,社会上不同阶层的市民在不同场合及平台都有发声,反对这种以鼓吹违反法律去达致政治诉求的行为。法治是香港长期引以为荣的核心价值;“佔领中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容易引致局面失控,参与者及策划者都有可能触犯刑事罪行,对香港社会、市民大众、我们的下一代、参与者个人及其家庭,都将产生重大而持久的负面影响。香港的普选问题,基本法已作出了规定。就一些具体细则,特区政府将作进一步的咨询,社会上有讨论及协商的空间。
建议明年次季展开咨询
特区政府的政制咨询,可于2014年第二季初开始。在现阶段期间,就香港未来政制发展,有相同理念的论政团体,应该建立民间普选论政联席等组织,凝聚理性声音,共同探讨一个适合香港的普选方案。希望特区政府在将来展开政改咨询时,必须能落实到地区层面,兼听社会各阶层的声音。香港回归以来,普罗市民均认同《基本法》在香港的凌驾性地位,建议特区政府在展开咨询前后,民调机构应就此进行民意调查,确认港人希望根据《基本法》落实普选的诉求,并认同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决定,及在《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下去探讨相关的普选细节。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把《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提交第七届人大会议时就此作出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政治学上“普选”的定义,在于选民资格会否受到种族、性别、信仰、社会地位和纳税额等的限制,与权力机关的产生办法没必然关系,更没有特别规定选举的形式及方法。不同国家及地区,基于其歷史及政治体制,在普选形式及方法都可能有所不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某些政治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很明显这是非不受限制,而所为合理与否是需要透过有理有据的理性探讨去达成。香港的普选理念,应在普及而平等的基础上,并着重保障社会上不同阶层的均衡参与。
提委会组成参照选委会
2007年前特首曾荫权启动了修改来界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五部曲的第一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后颁布决定,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香港在2017年可进行行政长官普选,及订明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内现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模式,包括四大界别:工商金融;专业;劳工宗教/社会服务;政界。当然,该决定提出了“可参照”而非“需参照”,其用意,很明显是希望在“一国两制”下,让港人有更多的探讨空间。
冀各界为港长远利益着想
“提名委员会”相对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因需为一人一票普选特首作准备,应更加严谨地依法行事及有理有据。“提名委员会”之所以应参考《基本法》附件一内“选举委员会”现行四大界别模式,是因为《基本法》的最后定案是经过广泛咨询,“三上三落”地去吸纳香港巿民的意见,达致集思广益,以突显中央政府对“一国两制”的重视。目前“佔中”发起人戴耀廷也是当时的咨询委员之一。“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其目的就是让各行各业、不同阶层都有一定的代表,去达致社会上的均衡参与。因此,“提名委员会”也应体现香港均衡参与的原则。目前“选举委员会”的总人数,与候选人所需的提名票比例是1:8(12.5%),作为最终普选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票比例应保持目前1:8的比例,在完成依上述提名机制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后,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应以1人1票、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全民普选的特首候选人人数,人数的提案可依1:8(12.5%)的提名委员会委员联署提出作表决。其后,再依上述候选人人数,选出全民普选的特首候选人,交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作一人一票普选特首。
本人是建筑工程师及建筑房地产学系学者,上述的政治论述,不是我的专业范畴。孙中山先生说政治乃众人之事。作为一个关心社会的知识分子,应就香港普选问题有其观点与论述,而工程师会更?重逻辑思维。佔中倡议者中有两位分别是法律系及政治系的学者,他们更应该有责任提出有法律基础及有理有据的普选方案。最后,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不同政治背景及理念人士及政团,只要是真心为香港的长远利益考虑,应就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的具体组成、提名人选数目及提名方法等多作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