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们愿意与香港各界人士一道为顺利实现普选而竭诚努力。我也想过,今天这个饭局上能不能避而不谈“普选”问题,大家说我是谈还是不谈好呢?同意的请举手(众议员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几位议员举手)。看来还是主张讲的多。我不说,待会儿饭桌上也会有人说。所以,还是简单说几句为好。我主要想说明一点,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实现普选的立场和诚意是不容怀疑的。否则,就不会把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根本没有提及的“普选”概念写入基本法,作出庄重的法律承诺,更不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底的有关决定中明确普选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大家知道,原来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用的措辞是“最终”达至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在“50年不变”的中期还不到的时候就可以实行双普选,这还不足以说明中央政府对普选的取态积极吗?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共同任务,是怎么共同努力,先把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这句话中的“可以”两个字变成现实。我们迈向普选目标的起点和跑道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要想尽快到达终点,必须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轨道上往前走,而不是走弯路。
为此,我们应该先弄清楚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是怎么规定的?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然后集中精力研究那些还没有明确、没有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设计好具体的办法。这才是正途。基本法有关规定中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是我们不应忽视的,就是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制订香港的普选制度。
什么是香港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列出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香港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有关普选制度的设计必须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相适应,必须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必须处理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关系,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权力得到保障。这些要求并不过分。邓小平先生曾经赞誉基本法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落实基本法关于普选的规定,设计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选制度,同样需要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在座的每一位议员,发挥聪明才智,集思广益,进行再创造。
我注意到近几天有些媒体在猜测,我今天来这里会不会带些“福袋”啊?坦诚地说,我除了带来善意和诚意外,没有什么“福袋”可送。不像有的议员,刚才送我一个“筛子”,广东话叫“筲箕”。顺便说一句:“筛子”何罪之有啊?我们祖先发明出“筛子”,那是一种智慧,不然,怎么能从一大堆稻谷中挑选出优良品种,淘汰掉稗籽呢?所以,不能简单否定筛子的功能。最后,我想在这里送大家十六个字,也算是共勉,就是: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理性沟通、良性互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