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发表题为“讨论香港普选方案的‘两个高地’和‘两条底线’”一文。全文如下:讨论普选有“两个高地”和“两条底线”:一是道德高地和道德底线,成功实现普选就是道德高地,不能让普选夭折就是道德底线;二是法理高地和法律底线,按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办事就是法理高地,不能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规定就是法律底线。乔晓阳在谈及特首普选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时讲了三个要点:一是“机构提名”;二是“民主程序”;三是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真普联”上周提出的方案,既不是“机构提名”,也没有“民主程序”,至于人大决定有关提名委员会“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更是提都不提。掌握了否决政改方案关键少数票的“真普联”,如果坚持这个超越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底线的方案,令普选夭折,就必须承担责任。到时,看“真普联”还谈什麽道德高地?
乔晓阳关于普选方案的三个要点
今年初,当香港社会广泛议论特首普选问题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明确表达特首普选的两条底线:一个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另一个是对抗中央的人不能当特首。关于特首普选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乔晓阳讲了三个要点:
一是“机构提名”。对于提名委员会提名性质,乔晓阳有一个既权威又易明的解释: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麽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乔晓阳进一步解释,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特首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
二是“民主程序”。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现行的有关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的规定中,没有“民主程序”的要求。因为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特首候选人。乔晓阳还特别指出,所谓“筛选”、“预选”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还是用基本法“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讲法更准确。
三是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普选的决定中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参照”二字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要保持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即保持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和政界四大界别及各自所占的比重。
“真普联”方案的“三违反”
“真普联”上周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提出3个特首候选人提名方案:方案一是将现届民选区议员加入选举委员会,组成约1500人的提名委员会;方案二是将全港分为20区,每区以比例代表制选出20名代表,组成400人提名委员会;方案三是由现届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组成约500人的提名委员会。在这3个方案中均建议:只要获十分一提名委员支持,或者在第1及第3个方案中,获地区直选2%或以上选民,即约7万至8万名选民支持,就可以成为特首候选人。
对照乔晓阳的3个要点可以清楚看出:“真普联”的3个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方案实际上是“三违反”:既不是“机构提名”,也没有“民主程序”,至于人大决定有关提名委员会“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更是置之不理,对人大决定缺乏起码的尊重。“真普联”方案不符合乔晓阳所讲的三个要点,从根本上说,就是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
“真普联”方案与李柱铭方案不可同日而语
反对派中不乏既懂法律又较为温和的人士,现在提出这种与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几乎不沾边的方案,的确令人失望。早前,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提出的方案,尚且顾及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规定。李柱铭于今年4月在《明报》的专访中表示,接受将来的提名委员会沿用现时的1200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也接受提名委员会采“机构提名”,即委员会内少数服从多数。他认为,这方案完全符合乔晓阳提出的框架要求,此举也足以让“泛民”可“入闸”参选。李柱铭的这个方案,虽然被迫收回,但也确实显示反对派中确有一些人希望在接受基本法和人大决定规定的框架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空间。“真普联”方案与李柱铭方案不可同日而语,反对派中的温和理性人士有责任表达己见。
凡事都有底线。香港特首普选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也有底线,就是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国际公约》当然可以参考,但不能照搬来香港决定特首普选的办法。包括反对派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方案,但都不能脱离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轨道我行我素。“真普联”以为搬出所谓“国际标准”就抢占了道德高地,其实不然。特首普选的道德高地就是如期成功实现普选。如果因为“真普联”不回到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底线上来而导致普选夭折,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面,“真普联”都会成为众矢之的。
作者 卢文端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