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日发表题为“来论:‘真普联”’方案的要害是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一文。全文如下:“真普联”声称他们提出的三个方案符合基本法。事实恰恰相反,他们的方案完全违反了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在香港实行普选的依据是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任何普选方案的设计必须以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为基础。他们的方案不符合基本法有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规定,既不是提名委员会的机构提名,也没有按民主程序的要求。他们甚至连人大决定有关提名委员会“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规定都不提,对人大决定缺乏起码的尊重。“真普联”声称争取普选,但提出完全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结果只会扼杀本港的普选进程。
“真普选联盟”昨日公布了三个由学者顾问团建议的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一、在现有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上,再加多400多名民选区议员,在扣除重复人员后,提名委员会人数大约为1,500人;任何人只要得到十分之一委员支持或百分之二登记选民,即约七万至八万人具名支持,便可成为候选人。二、将全港分为约20个区,以比例代表制平均在每区选出20名提名委员,整个提名委员会将由约400人组成;只要获提名委员会十分一委员支持,就可以成为候选人。三、提名委员会由现届所有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组成,人数约为500人;任何人只要得到十分之一委员支持或百分之二登记选民具名支持,便可成为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的三个要素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人大决定明确指出:“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年3月24日与部分建制派议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解释,“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下的特首候选人”。
归纳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名委员会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由整个提名委员会作机构提名,而非个别委员的个人提名;二是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须“参照”选举委员会的构成,而现行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分为四大界别︰(1)工商金融、(2)专业、(3)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界及(4)政界,将来的提名委员会也应“参照”有关分类以符合均衡参与和广泛代表性的原则;三是提名委员会须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选人,“民主程序”可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由提名委员会表决选出特首候选人。
“公民提名”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真普联”三个普选方案中,不论是增加400多名民选区议员,或是全由所有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组成,都令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严重单一,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广泛代表性”要求。提名委员会应“参照”选举委员会的四个界别,现在变成只有政界一个界别,显然与人大常委会决定相违。至于将全港分为20多个区间接选出委员,更是颠覆了整个提名委员会制度。
“真普联”还提出,可以百分之二登记选民,即约七万至八万人就可提名一位特首候选人,这种“公民提名”方式是名副其实的三违反:一是提名委员会成员变成了全港合资格选民,违反了人大决定提名委员会须“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的规定;二是违反了基本法规定提名委员会须以机构提名的要求,正如乔晓阳在发言时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麽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三是违反了基本法有关“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选人的规定。
“真普联”高举争取普选的旗帜,但却提出与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相违的方案,绝非理性务实的商讨态度。在香港实行普选的依据是基本法和人大决定,普选方案的设计必须以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为基础,而非《国际人权公约》。“真普联”坚持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方案,结果只会扼杀本港的普选进程。(作者 黎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