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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敏华咬女警上诉被驳回 法官称属重罪不姑息

去年七一游行期间,社民连成员严敏华在维园外咬向一名女警长的左臂,原被判入更生中心。严敏华不服定罪及就判刑提出上诉,高院昨日宣读判词驳回她的上诉,判刑上诉更改判为监禁。

图:严敏华离开法院时,声称不满要留案底

  大公网6月4日讯(记者 刘柏裕)去年七一游行期间,社民连成员严敏华在维园外咬向一名女警长的左臂,原被判入更生中心。严敏华不服定罪及就判刑提出上诉,高院昨日宣读判词驳回她的上诉,判刑上诉更改判为监禁。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袭警是严重罪行,不可姑息,否则影响警队士气及执法。有立法会议员认为,市民参加示威游行,需收敛过激行为,以免一时发泄情绪,自毁前程。

  现年21岁被告严敏华,被控在2012年7月1日于铜锣湾高士威道东行线,维多利亚公园17号闸门外,袭击38岁女警长黄秀莹。事件起因是当日警方在高士威道架起路障,但有游行参加者认为警方路障会阻碍其他游行人士进入维园,要求警方收起路障。期间严敏华蹲下穿越警方封锁线,女警长黄秀莹等警员抬走严敏华时,严敏华咬向黄秀莹的左臂。

  本年2月19日,严敏华被裁定袭警罪成,被判入更新中心。严敏华决定提出上诉,但高等法院昨日驳回其上诉。

  法官不信说话时咬到女警

  法官彭伟昌颁下判词指出,上诉人一方认为原审裁判官在判决时指她“在没有细想后果下……鲁莽张口便咬”,不构成罪行,但彭官认为根据逻辑,上诉人一旦被认定为摆脱女警而咬人,咬人的动作便必定是蓄意,彭官认为裁判官没有犯错。同时,上诉人辩称是与女警纠缠的混乱间,在说话时意外咬到女警,彭官认为这意外的机会几乎是零,这理论与人们的生活经验脱节,说话口形和开合牙齿力度,不会在女警手臂上造成伤痕,所以驳回她的定罪上诉。

  曾还押21日获即时释放

  在刑期方面,严敏华原被判入更生中心,现时她已年满21岁,考虑到更生中心只适合21岁以下人士服刑,认为法庭不适宜判处被告入更生中心。基于控罪,理应判处即时监禁,但鑑于女警伤势不重,量刑为21日,而严敏华已经因为本案曾被扣押21天,监禁刑期可以抵销,决定她可获当庭释放。

  法官彭伟昌重申,袭警是严重罪行,不可姑息,否则会影响警方士气及增加警队执法难度。

  严敏华对即时获释虽感高兴,但对留下案底则有微言。而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谢伟俊表示,市民留有案底将会影响日后求职、做生意及移民机会,影响深远,呼吁游行人士需收敛过激行为,以免一时发泄情绪,自毁前程。谢伟俊续说,香港无天然资源,唯一本钱是稳定的社会,如社会不稳定,将影响吸引投资的能力。他希望市民表达诉求时,不要损害治安及法治精神。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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