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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成“剪布”所依据的相关基本法及议事规则条文 基本法第72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本法第7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议事规则第92条 对于本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