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6月22日訊(記者鄧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將參選立法會的最低年齡由21歲降至18歲。惟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指,21歲的參選門檻合理及合乎比例,根本無合理可爭拗之處,故拒絕批出黃的司法覆核許可。
判詞指,訂立最低參選年齡的目的是確保參選人有一定的成熟程度,而申請人(即黃之鋒)亦不否認參選年齡是有需要有所限制。而據政府所提供的資料顯示,歐洲多個國家的最低參選年齡門檻為21歲或更高。法官認為,設立限制的幅度是屬酌情的政治判斷,又認為相關資料已足夠展示21歲屬合理範圍內。
而對於黃之鋒指,投票年齡與參選年齡不一致是不合邏輯,法官表示不同意。法官解釋,投票與參選有明顯的分別,因成功當選者需要擔任公職,並要肩負起較高的責任,與投票顯然有分別,因此兩者有不同限制並非不合理。
最後法官指出,縱使他認為本案有可供爭拗的理據,但有關決定乃為立法機關的職責,故法庭並不適宜自行下令,將參選門檻由21歲降至18歲。而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認為黃之鋒所提出的理據並無合理可爭拗之處,因此拒絕批出其司法覆核申請。
至於有關訟費方面,法官決定不作任何頒令,故雙方均要各付自己的訟費。黃之鋒在庭外表示,他會再與律師商討,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又指出雖然無法於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參選,但不會影響眾志主席羅冠聰和副主席黎汶洛參選今屆立法會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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