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異味液體兼拒捕 曾健超判囚五周

曾健超支持者指罵反對人士/大公報記者 林少權 攝

  大公網5月30日訊 (記者鄧滔)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嫌於前年10月「佔領」活動期間,襲擊11名警員兼拒捕,他早前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 「拒捕」罪成,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判刑,曾被判囚5星期。

  首項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指,曾健超涉嫌於2014年10月15日,在香港金鐘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面的花槽,襲擊11名警務人員,包括警長黃凱文、張善衡,及九名警員,即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黃偉諾、周修民。

曾健超

  而其餘兩項被裁定罪名成立拒捕罪則指,曾健超於同日在有關地點,分別抗拒兩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畢宏達及程英偉。

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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