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曾健超(中)
大公網5月26日訊(記者鄧滔)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嫌於前年10月「佔領」活動期間,襲擊11名警員兼拒捕。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裁判官羅德泉裁定他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兩項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而其餘兩項控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0日)作判刑。
本案被告為報稱社工的曾健超(40歲),他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四項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首項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指,曾健超涉嫌於2014年10月15日,在香港金鐘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面的花槽,襲擊11名警務人員,包括警長黃凱文、張善衡,及九名警員,即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黃偉諾、周修民。
而其餘兩項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則指,曾健超於同日在有關地點,分別抗拒兩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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