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12日訊(記者梁康然)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擲杯案昨日續審,被告黃毓民昨日質疑,事發時警方無權「越界」進行立法會內行動。而當日處理事件的高級督察李家明就指,當日警員進入立法會時,並無受到立會人員阻撓,相信有關行動已得立法會批准。
無聘用律師代表的被告黃毓民,昨日盤問證人李家明,直指李家明當日只是與立法會保安員通電話後,就帶領警員進行立法會行動有違法例。基於三權分立,警方要進入立法會搜證,需先得到立法會批准。
李家明就指,當日按警方上司指令而致電予當值的立法會保安員,保安員未有阻撓。因此他相信警方行動已得到立法會批准,否則保安員就會拒絕警員入內。李家明不認同事發時自己有錯。案件將延至下周一(5月16日)續審。
本案控罪指,被告黃毓民(63歲)於2014年7月3日,在立法會特首答問會內向講台分別投擲文件及玻璃杯等物品,其中涉案玻璃杯在梁振英背後1至2米處墜地碎開。被告就在翌日自首,警方遂控以被告一項「普通襲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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