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4月19日訊(記者葉漢亮)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前年於金鐘佔領區,被擲動物內臟,案中三名被告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作出裁決。裁判官質疑,事主黎智英目襲施襲情況的說法存疑,認為口供前後矛盾,首被告陳國雄脫罪。
李紹豪裁判官指,對事主黎智英,兩名「佔中」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的口供有保留,認為他們的口供可能跨張失實及偏頗,不排除兩人郭及柯因案發時亦被警方拘捕,有動機為自己開脫。
裁判官又認為,控方未能依賴兩人的口供,證實首被告陳國雄及第三被告李小龍,有親手將物品拋向黎智英,但認為李小龍並非巧合出現在現場,與已認罪的第二被告葉永志有共同意圖犯罪。
辯方律師為陳及葉求情,陳受聘於葉的食店,葉對佔領運動討厭,但當時大學一年級的兒子熱衷參與佔領。
三名被告分別為,首被告的廚師的陳國雄(30歲)、次被告的食店東主葉永志(44歲)及第三被告的商人李小龍(45歲),三人被控於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
首被告被控三項普通襲擊罪,其中兩項被控襲擊當時的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除就襲擊黎智英脫罪外,其餘兩項罪成。次被告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早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今被裁定另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5月3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須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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