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玻璃水杯案維持原定日期開審

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記者鄧滔圖

  大公網4月1日訊 (記者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早前就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的案件,向法庭要求發出七十張證人傳票,以傳召多名當時在場的司局級官員及議員出庭作供,但遭裁判官駁回其申請,黃繼而就有關裁決作覆核聆訊,惟裁判官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拒絕其申請,並維持案件於原定日期開審。

  黃毓民昨日提出申請時曾指出,案發後曾有官員對他指「做乜掟杯咁激?」,故認為有關官員可列為目擊證人,出庭作供。惟裁判官今在庭上表示,黃因未能提供更多有關該名官員的資料,故不會向他發出證人傳票。

  黃毓民聞言,表明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押後審訊日期,但因控方今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又認為難以遷就控辯雙方的時間,故維持原定時間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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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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