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大公報記者 蔡文豪攝
大公網3月22日訊(記者 鄧滔) 在旺角暴亂現場,涉嫌指揮及煽動示威者衝擊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早前被控以一項「暴動罪」,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被告黃台仰(22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暴動罪」,暫時毋須答辯。控罪指,黃台仰涉嫌於今年二月八日晚上至九日凌晨時分,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7星期,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獲裁判官批准。
辯方律師則表示,黃台仰將於下月26日至5月4日到印度,參與在達賴喇嘛寓所舉辦的,第十一屆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會議,希望法庭准黃於期間離港,而黃願意額外支付5萬元擔保金,以證明他沒有棄保潛逃的風險。據律師透露,該5萬元是黃從朋友中籌得。
至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雙方申請後,批准被告於4月26日至5月5日期間離港,並准許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但需額外支付5萬元保釋金。黃的原有保釋條件包括,10萬元現金保釋、由其母親作擔保人的1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住在報稱的地址、宵禁、一星期三次到將軍澳警署報到、若更改住址便需在24小時前通知將軍澳警署、以及不得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等範圍。
另外,黃台仰在庭外表示,自己將會在出席有關會議期間,談及香港及民族事宜。
自旺角暴亂事件後,警方至今已拘捕78人,包括68男及10女。其中,50人已到法院應訊,49人被控以「暴動罪」,1人被控「非法集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如暴動罪在高等法院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但在下級法院,經循簡易程序來定罪,最高僅可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