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於前年七月,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大公報麥潤田攝
大公網3月10日訊 (記者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涉嫌於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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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今日在庭上要求法庭,向70名人士發出證人傳票,其中包括13名司局級官員,以及55名立法會議員及職員,黃指他們當時均在現場,故認為他們有可能看到事發經過,因此要求法庭向有關人士發岀證人傳票。惟裁判官認為,黃並不確定有關潛在證人有否看到事發經過,質疑他們並不能協助法庭了解事件,故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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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在庭外透露,他將會再向法庭提出申請,又稱有關案件「有排審」。至於「四眼哥哥」鄭錦滿及「熱血公民」創辦人黃洋達今日亦有現身法院大樓。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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