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台仰被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押後至下月再提堂

黃台仰母親以100000元作人事擔保。大公報鄧滔攝

  大公網2月23日訊 (記者鄧滔)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涉嫌於旺角暴亂期間指揮示威者,並於社交網站上載錄音,揚言「寧為玉碎,不作瓦全」,其後一直下落不明。至前天(21日),警方破門進入天水圍天晴邨晴海樓一個單位,將他及另一名28歲男子拘捕,並暫控以黃一項「暴動罪」。案件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2日再提堂,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本案被告為報稱無業的黃台仰(22歲),他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6年2月8日晩上,至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香港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黃台仰獲准保釋外出。大公報鄧滔攝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日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另外,黎嘉誼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有棄保潛逃的風險,故反對被告保釋外出。

  辯方律師聞言解釋,被告只被控一項「暴動罪」,與早前被控的人士沒有分別,且早前提堂的示威者均獲釋,故希望法庭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裁判官聽取雙方理據後,批准被告准以100000元現金擔保。被告的保釋條件還包括人事擔保100000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住在報稱的地址;宵禁;一星期三次到將軍澳警署報到;若更改住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將軍澳警署;以及不得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等範圍。

  至於與黃台仰一同被捕的28歲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但需於3月下旬再報到。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如暴動罪在高等法院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但在下級法院,經循簡易程序來定罪,最高僅可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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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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