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兩男被控暴動罪 獲准保釋守禁足令

被告何應傑獲准保釋外出 大公報記者 鄧滔攝

  大公網2月19日訊(記者 鄧滔) 旺角暴亂事件,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73人,其中43人於早前到法院應訊。而另有一名專業教育學院(IVE)的男學生,及一名青年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兩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再提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須遵守旺角禁足令。

  兩名被告為報稱學生的何應傑(22歲)及清潔工人鐘志華(29歲),他們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16年2月8日晩上,至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香港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檢控官羅天瑋今日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他又要求法庭向各被告頒下禁足令。辯方對於控方有關申請,表示「不反對」。

  裁判官香淑嫻聞言,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並批准住在旺角的何應傑以現金5000元保釋。他的保釋條件還包括,住在報稱地址,以及不得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範圍(除了花園街,及銀行中心之間的一段奶路臣街,及轉乘交通工具除外);而被告鐘志華則以現金2000元保釋。他的保釋條件還包括,住在報稱的住址、一星期三次到黃大仙警署報道,以及不得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等範圍。 惟被告鐘志華另涉及一宗案件,故由囚車押回荔枝角收押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如暴動罪在高等法院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但在下級法院,經循簡易程序來定罪,最高僅可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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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宁 D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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