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本港負責監管娛樂活動條例有所不足

  大公網2月15日訊(記者 葉漢亮) 本港每年都舉辦各類嘉年華、賽跑及音樂會等大型遊樂活動,近年更有遊樂設施進駐工廈。惟消委會發現本港負責監管娛樂活動的條例有所不足,部份主辦商會以「免責條款」作「擋箭牌」,企圖逃避責任。

  消委會去年接獲56宗相關投訴,主要涉及服務質素、涉誤導成分的銷售手法。

  其中一宗投訴個案,投訴人楊小姐的兒子參加A公司的室內跳彈床活動時,因失去平衡,不慎撞向彈床邊緣,頭部受傷送院。同行家傭指購票入場時須閱讀英文條款,並同意當中內容包括豁免該公司所有責任,但未有獲發該同意書副本 。

  消委會表示,主辦商在舉辦大型活動和營運遊樂設施時,必須以參加者的人身安全為首,不應以「免責條款」作「擋箭牌」,同時建議有關部門考慮修訂相關條例,予以適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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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宁 D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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