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等人属“共同犯罪”袭警

  大公报5月5日讯 记者梁康然报道:梁天琦等人参与暴动案,控方昨日完成结案陈词。主控官直指,各被告都声称在事发时身处旺角,各有各目的,并非一同行事,但现场新闻片段,以至各个出庭作供的警员,都显示各被告当日曾在涉案黄台仰大叫“3、2、1!冲!”之后,于旺角不同地点“共同犯罪”袭击警员,认为陪审团不应考虑各被告的解释及抗辩理由。

  主控官形容,群众与警方爆发冲突的时间,是在2016年2月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当时被告梁天琦、李诺文、卢建民、林傲轩、林伦庆,在群众中不同位置。最后一同在黄台仰的指令下,一同在砵兰街冲击警方防线,他们分别持自製盾牌撞向警方,或是向警员投掷硬物。他们虽然未必同时有一样的行动,但他们都同属一个整体,属于“共同犯罪”。

  片段拍衣着暴行 证没“认错人”

  控方又针对被告李诺文、卢建民、林伦庆三人,反驳他们的“认错人”抗辩理由。控方指,陪审团对比砵兰街冲击事件的现场片段,从中会发现片段中有一名暴动参与者,其服饰打扮与李诺文是非常接近。及后,李诺文又曾向警方称:“阿sir,我剩系揸住个盾牌顶住啲警察咋。”控方认为,将上述两项事件,就有充分证据显示李诺文参与暴动。

  至于被告卢建民曾抗辩称,当日在场只是旁观事件,拍摄现场情况。可是,新闻片段显示有一名身上带有水樽的暴动参与者,曾多次向警方飞掷杂物。而当日在场又认识卢建民的警员,曾多次直呼其名,喝令他不要再掷物。控方形容,卢建民企图以“认错人”来否认在场参与暴动,属“根本是不切实际的疑点。”

  飞硬物丢车胎落火堆 足证暴动

  被市民举报身份,从而被揭发事发时在场的被告林伦庆,一直指举报者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督察叶志成认错人。控方称,叶志成在举报林伦庆前,两人曾有两次短暂碰面,第二次见面时,叶志成曾明言:“又系你呀?”林伦庆即答:“又系我呀。”足以显示叶志成对林伦庆外貌印象深刻,有能力从新闻片中认出林伦庆。而被指是林伦庆的暴动参与者,在新闻片段中曾向警察飞掷硬物,又把车胎掉进火堆助燃,足以反映林伦庆的暴动行为。

  控方强调,本案各被告的供词不诚实,他们的解释及抗辩都不可信,不值得陪审团信纳。反之,控方提出的证据强而有力,充分反映被告的犯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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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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