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7月26日电 香港《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26日刊登宪报。修订条例加强香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在香港设立信托,从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订条例12月1日生效。
香港立法会7月17日通过《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容许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续信托,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
修订条例同时对信托文书中旨在限制受托人法律责任的条款施加法定管制,从而加强对受益人的保障。以专业身分行事并收取报酬的受托人而言,信托文书的条款将不可免除受托人因本身欺诈、故意作出的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以致违反信托的法律责任。
根据修订条例,如果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托,将无须忧虑其信托财产的分配会因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强制继承权规则而不能依照其意愿进行。修订条例提升了受托人的预设权力和责任,以切合现代信托的需要。
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法定管制12月1日起适用于在当天或之后新成立的信托,就之前已成立的信托,法定管制会在生效日期之后一年才适用,让有关信托有足够时间作过渡安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