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发时间:古希腊时期
提出者:无从稽考
出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宣言第7条
流传范围:一句法律原则成为了流行的口号,公检法机关的墙上这句话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频率最高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法的阶级性问题成为当时的讨论热点。学者们对长期以来处于主导地位的“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提法提出质疑。在解放思想的原则下,承认法的社会性、人民性和继承性,限定了法的阶级性的适用领域,成为了大部分人的共识。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当时反复强调,宪法修改必须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曾被写入“五四宪法”,但在“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都被去除了,“八二宪法”又重新恢复了该条规定。不过提法变成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86年2月19日下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等六人的强奸、流氓罪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对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执行死刑的命令。
这六个人都是当时的干部子弟,即“官二代”。判决的结果引起了民众的热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新成为人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