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冤:“白毛女”勾结王洪文?

2013-01-17 08:47  来源:人民网

  起诉2000年5月,《“喜儿”茅惠芳的浮沉录》刊登后,茅惠芳在上海的亲属无意间发现了此文,大惊失色。立马通过电话告诉了茅惠芳。8月,茅惠芳特地从美国飞回上海,聘请了友林律师所的律师陈申和段新军,向法院递交诉状,她要为自己的名誉和《白毛女》剧组讨个公道。

  诉称: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刊物《名人传记》发表了“‘喜儿’茅惠芳浮沉录”一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学校,以原告曾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扮演“喜儿”角色为背景,杜撰了作为上海芭蕾舞学校及其芭蕾舞艺术团演员的她如何利用为首长表演的机会,以美貌和舞艺为诱饵,与康生、张春桥等当时的一些“文革大员”结识、勾搭,从戏剧舞台跳上政治舞台,“呼风唤雨”,最后随着“四人帮”垮台又从政治舞台跳进监狱的故事情节。文中,使用大量侮辱性语言,并以大量篇幅虚构心理活动,捏造了极其庸俗下流的荒诞情节,将原告诋毁为一个利用美色不择手段获取政治利益的道德败坏的人物。

  应诉远在江津市的罗学蓬不久接到了茅惠芳的起诉状,他慷慨激昂地向法院递交了洋洋万言的答辩状。他准备单刀赴会,“我决定采用自辩的方式参与诉讼”。

  他还特别郑重地“吹风”:“文章中所涉及的有关茅惠芳的种种事实,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充分的书证为据,这就是四川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疯狂的上海》,我不过是采用了《疯狂的上海》一书中的极少一点‘史实资料’为素材,撰写了沉浮录。茅惠芳诉我侵其名誉权,实在是点错了‘鸳鸯谱’。如果茅惠芳看过这部纪录着她的真实而丑恶的人生足迹的长篇巨著哑然无声,而对我的一篇短文却大动干戈,岂不是本末倒置,弃大树不见而以一叶障目!判定我的文章侵权的关键之点在于茅惠芳那时候曾经在上海滩上做过些什么。”此语一出,全国哗然。

  投降2001年4月7日,市第一中级法院终于能够开庭审理此案了。

  再次特地从美国赶来的茅惠芳彻夜拟好了在庭上怒斥被告的诉词;代理律师也将当年与茅惠芳在《白毛女》剧组共事的上海芭蕾舞团朱逢博、“白毛女”石钟琴等证人证词准备停当,一切只等在庭审中,与扬言证据在握的罗学蓬大战一番。律师甚至已作好了对罗学蓬提起刑事诉讼的自诉准备,就看他如何表演。

  此时受罗学蓬“牵连”的11家媒体也成了被告,他们静观一旁,看罗学蓬如何动作。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刚宣布庭审开始,罗学蓬就举起了“白旗”,下了“降书”:“我放弃我的辩护权利。我认为在写‘喜儿’茅惠芳浮沉录时掌握有足够的材料,证实茅惠芳在上海‘文革’期间是一个坏女人。但之后经过多方取证及采集信息后,我认识到我当时所写的文章内容是错误的,是伤害了清白无辜、品行端正的茅惠芳,对此我向原告茅惠芳表示歉意,同时我承认原告方起诉的请求。”他当庭表示:“我将倾我所能作出赔偿。”

  毕竟是无中生有,自然“底气”不足,曾经大义凛然的罗学蓬如同6年前一样再次一败涂地。

  判决今天,茅惠芳获得了迄今为止本市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达10万元人民币。

  法庭认为:被告侵权手段、方式之恶劣、社会影响范围之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后果之严重,实属罕见。鉴于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尚不足以弥补原告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痛苦,故结合本案各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被告罗学蓬、河南文艺出版社和广州日报社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罗学蓬以及河南文艺出版社等11家媒体,赔偿原告茅惠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责任编辑: 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