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

2013-01-04 08:26  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这一根本缺陷贯穿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之中。譬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不过,有缺陷的国家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当它不够正直因而表现得不彻底时,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官员的责任想必比公众的责任大得无可比拟,正如官员的地位比公众高得无可比拟一样。正是在唯有彻底性才能证明原则的正确并使它在自己的范围内具有法的原则的地方,原则被抛弃了,也正是在这里,采用了截然相反的原则。

  书报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书报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责任的。

  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诚然,这在还没有客观的书报检查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么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委员会去评判。

  我们在报刊和书报检查的关系方面所谈的一切,同时也就说明了书报检查同最高书报检查机关的关系,说明了作者同最高书报检查官的关系,虽然在这里也插入了一个中间环节。但这是同样的一种关系,只是处在较高阶段上而已。要使事物保持原状,同时又企图用更换人员的办法使它具有另一种本质,这真是荒谬绝伦的做法。如果一个实行高压的国家想成为忠诚的国家,那它就会自己取消自己;那样一来,每一级都要求实行同样的压制和同样的反压制。最高书报检查机关也必定会受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恶性循环,人们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于是,在第三级或第九十九级就会发生不法行为。由于官僚国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它力图要把不法行为的范围至少抬到人们看不见的高度,这样就以为不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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