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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反腐:贪污500元以上者处死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严惩腐败行为。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通病,也是难以根治的顽症,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中央苏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给苏维埃政府和革命事业带来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工作人员,使他们对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的元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9页)

  针对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易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毛泽东特别重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法纪处分相结合,并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他重视“教养”先行、防微杜渐,通过党校、苏维埃学校及各种训练班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要求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树立一心为民、无私奉献、为苏维埃奋斗的思想,这就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党政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抗腐拒变的能力。另一方面,把惩治腐败和犯罪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并领导执行了相关法律措施。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联合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凡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苏区货币,当时1元可约买42斤大米或10斤猪肉,官兵伙食不含粮食每人每天5分左右)以上者处以死刑;500元以下者视具体金额分别判处不同年限监禁或劳改;“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玩忽职责,管理不善,存放不妥,造成损失,轻者重罚,重者法办。”

  除了颁布法律法规外,还通过依法严惩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司法实践有效地锤炼了党政干部的思想作风,纯洁了苏维埃政府的队伍。譬如,在毛泽东等的领导下,1932年5月9日打响了惩腐第一枪——枪毙了犯有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此后,无论是侵吞各种款项34项共折合大洋2000余元(浪费未算入)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判枪决并没收其本人财产),还是贪污公款246.7元、携款潜逃企图投敌的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判枪决),等等,都受到了毫不留情的惩处。据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公布数据显示:仅在1934年初的两个多月里,在中央一级的反贪污检举中,“查出贪污公款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棉花二百七十斤、金戒指四个……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二十九人,开除工作的三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一人,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七人,给严重警告的二人,警告的四人。”(《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红色中华》1934年3月27日,第167期)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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