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到1951年的短短一年时间里,刘、张在治理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清河等工程中,利用职权,不顾国法党纪,不管人民疾苦,盗窃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171亿6272万元(旧币,相当于今币171万余元)……
按当时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171亿元可以购买将近一吨黄金。
毛泽东亲批死刑不准求情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张刘案”的处理,尚无明确的刑法条文可依,更无现成的案例可供参照。办案组面对着一个难题。
他们征求天津专区500多名党员的意见时,有60%的人同意判处张、刘二人死刑,也有40%的人反对。孙光瑞说,办案组倾向于判处他们死刑,但在上报时,为了有回旋余地,加上了“或缓期二年执行”。毛泽东亲批死刑不准求情。
1952年2月9日,孙光瑞来到看守所,向刘青山、张子善传达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定,询问还有什么最后要求。
刘青山说:“枪毙我吧,可以教育更多干部。”张子善则问了一句:“能上诉吗?”
孙光瑞提醒他们:“明天要召开公判大会,对你们进行宣判,希望能表现得好一点,不要再给共产党丢脸。”随后,孙光瑞宣布了行刑和善后的四条具体措施:不打脑袋打后心、公费购置棺木、亲属不按反革命家属对待、子女由国家抚养成人。“两人听完后,嚎啕大哭。”孙光瑞说。
1952年2月10日,保定,寒风凛冽。两万多名群众参加了公判大会。宣判后,刘青山和张子善被押下主席台。
孙光瑞回忆说:“刘青山双腿僵硬,但还能自己走。张子善已经瘫了,是被民警架走的。”
两人留下的遗言,刘青山是“拿我做个典型吧,处理算了,在历史上说也有用”,张子善是“伤痛!万分伤痛!现在已经来不及说别的了,只有接受这血的教训”。
孙光瑞说:“刘、张贪污案从揭发到判决,前后只用了两个月零二十天。”两个月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反贪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施行。(摘编自《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