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还是靠法制
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是邓小平始终关注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他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他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报告中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强调要抓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严惩腐败分子。他说:“本来我们就是要反对腐败的。对腐败的现象我也很不满意啊!反对腐败,几年来我一直在讲,你们也多次听到我讲过,我还经常查我家里有没有违法乱纪的事。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一定要取信于民。”他还强调:“越是高级干部的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案件越要抓紧查处,抓住典型,效果也大。”
1985年10月,邓小平在谈到如何解决少数人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问题时,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92年,他再次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腐败
当1989年政治风波后,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都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时,邓小平就曾反复向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腐败,不是假的。”“要做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我们党经过十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终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作为“一把手”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以2004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出现了“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据悉,我国将在2010年以前制定包括廉政法、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巡视工作条例等29部法律法规,并修订15部法律法规。另外,有关公务员廉政体系保证金的试点工作也即将展开,以全面构建对于腐败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反腐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