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5款第2句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执法机关的解救行动虽然有成果,但现行法律对收买人口的犯罪行为罚则轻,并可以免刑责,造成收买人犯罪成本低,还会引发他人效仿,形成买方市场,令拐卖犯罪活动有利可图,因而难以遏制根绝。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提出的修改方案为:
一、将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删去《刑法》第241条第5款第二句,即是删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整句。
三、修改后的法律,不具追溯力。
四、同时修改与该条文有关的关联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