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 吴秋北促立法

2014-03-12 03:04:35| 来源:大公网|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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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北表示,对未成年人性侵入罪、单独立法,建立相应保护条例,能最大限度防范罪犯对未成年人侵犯之可能,加大对罪行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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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北提议增加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加强保护儿童 资料图片

  大公网3月12日讯(记者朱晋科)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理事长吴秋北今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刑法》,新增“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得到其他三十多位代表支援联署提案。吴秋北表示,对未成年人性侵入罪、单独立法,建立相应保护条例,能最大限度防范罪犯对未成年人侵犯之可能,加大对罪行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吴秋北表示,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发育尚未完成,性侵害往往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严重影响当事人身心健康,在以后的若干年内对受害人持续造成肉体和精神损失,对家庭亦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性侵立法。

  吴秋北指出,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性侵方面有多个法律空白点,例如现有法律条款对“强姦”的定义仅限于男性对女性,但对男童的性侵犯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在法律上都不被定义为强姦,14岁以下男童被侵害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轻罪(5年以内)入刑,而14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男童遭到性侵害无任何法律条款保护。

  吴秋北对此提出六大建议,包括:一、将男童也列入强姦和猥亵的保护范畴,增加对该罪名的认定描述和量刑描述,以便有法可依;二、加重量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最低应该从强姦加起,5年以上15年以下。不考虑犯罪主体的性别,也不考虑犯罪主体是否违反了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取消“嫖宿幼女罪”和相应司法解释;三、监护人有义务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四、禁止公开报道受害未成年人的详细资讯,五、罪行防范,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也禁止接近受害人群体,从事相关工作。六、网路监控,授权公安机关对网路儿童色情的传播进行监控。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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