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代要求重罚收买妇孺

2014-03-12 03:00:59| 来源:大公网|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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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全国人大代表团今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的议案,要求删除“收买妇女或儿童的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免责条文,并增加最高刑罚,这是自回归以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首次以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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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益团体在福州宣传防止拐带儿童,一名失去女儿的家长痛诉儿童拐卖违法行为 资料图片

  大公网3月12日讯(记者朱晋科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今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的议案,要求删除“收买妇女或儿童的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免责条文,并增加最高刑罚,这是自回归以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首次以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议案。有份提出修法建议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刘佩琼认为,修法后可大大提高收买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成本,打击收买人口市场,遏制拐卖人口活动。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目前绝大部分收买妇女或儿童的人,都不用负刑责,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的行政处罚,犯罪成本低,变相鼓励他人效仿,形成买方市场,令拐卖犯罪活动有利可图。

  撤收买者不追究刑责条文

  故此,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今年“破天荒”提出修法议案,要求删除“收买妇女或儿童的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文,并提高刑罚,将“三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下”,修改后的法律不具追溯力。

  其实去年“两会”期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王庭聪已提出“完善整治拐卖儿童的法律,加强打击犯罪力度”的建议,不过去年代表团了解到,相关免责条文在1991年修订时是为了保障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才没有以集体名义提出要修法。

  今年两会期间,有多位代表跟进有关议题,包括刘佩琼、刘健仪和范徐丽泰等人,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据了解,国家公安部门亦认为有关法律应与时俱进,有需要修改,因为90年代我国地方公安人员少,装备差,到边缘农村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有困难,容易出现暴力抗法,威胁被拐卖受害人的安全,因此在立法时不得已作出让步,但近年公安行动迅速,解救及时,已无需要作让步。

  遏收买人口打击拐卖活动

  刘佩琼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中国发展至今仍出现拐卖妇女和儿童,是不可理喻,现时对买家的罚则轻,鼓励更多的人做不法事情,如果买方和卖方都必须负刑责,就能提高犯罪成本,打击收买人口市场,遏制拐卖人口活动。她表示,绝大部分代表都贊成修法的建议,因此决定用代表团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议案。

  据了解,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团的议案亦加入了团长谭惠珠的建议,即对于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或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和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收买人,法官于量刑时应予以轻判。

  目前,有关议案已上交全国人大,然后由秘书处发去不同的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和内部司法委员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法。由于《刑法》是我国的一部重大的法律,所以如果真是要修法,亦要等其他修法议案提出后,再一併处理,预计最快都要两年的时间。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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