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清:特首爱国爱港是法律规范

2014-03-10 03:16:23| 来源:大公报|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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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在北京接受访问时表示,行政长官要爱国爱港,并不是僭建《基本法》,而是《基本法》的法律规范。

  大公网3月10日讯(记者朱晋科)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在北京接受访问时表示,行政长官要爱国爱港,并不是僭建《基本法》,而是《基本法》的法律规范。至于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的民主程序,胡汉清初步认为应採纳“全票制”,因为提委会有法律责任提若干名候选人。

  反对派经常声称《基本法》无写行政长官要爱国爱港,所以爱国论是僭建《基本法》,胡汉清反驳说,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符合《基本法》要求,例如《基本法》第43条规定,特首要按照本法规定对中央政府、特区政府负责,“如果不爱国,佢如何去对中央负责呢?听它的指令,实施它应有的主权权力呢?如果不爱港,如何对特区负责呢?”

  提委会提名程序应採“全票制”

  胡汉清指出,没有一个国家会将爱国写在法律中,但法律就是基础,如果有参选人要求香港独立,试问他如何符合《基本法》第43条呢?因此爱国爱港,绝不是僭建《基本法》,而是《基本法》以内的法律规范,提委会亦有法律责任提名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候选人,而不是喜欢提名谁都可以。

  至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胡汉清初步认为应该是“全票制”,因为提委会是有法律责任提若干名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是点着畀香港人食,(香港人)畀你(提委会)点三个着,你就只系点一个,就不符合责任,如果提委会只是提一个人,就交不到功课。”

  对于参选门槛,胡汉清认为,取得八分一提委会委员的签名,可自动入闸,但他认为,根据《基本法》45条,提委会只是决定出闸,无权决定入闸,因此有空间加入公民推荐,例如拿到七万个市民签名亦自动入闸,“给提名委员会多些选择”,他强调公民推荐的签名“唔系画龟”,必须符合选举法例,若虚报要负上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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